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1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0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其中包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4年1月22日原告遭受意外煤烟中毒,经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其中包含自费药12415.2元,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故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系自费药不予赔付,对此原告未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第6项虽然规定“…自费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告仅在理赔决定通知书中对列出其不承担赔付的项目明细,并辩称属自费药部分,但未提交扣费依据,所以被告辩称的自费药部分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保险条款会规定“自费药”不予赔付,但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哪些费用属于自费药,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则应当赔付。这一点非常重要,而大家往往都忽视了,想当然的认为自费药确实不应该赔,但果真是自费药吗?未必,这需要保险公司逐一说明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