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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撤销婚姻

作者:邹占才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孔某某与石某某登记结婚不久,孔某某发现石某某行为异常,便陪同石某某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后孔某某了解到,石某某在两年前就已经患有该病,并多次到医院治疗。在得知石某某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后,孔某某起诉到高唐法院,请求撤销与石某某的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中,石某某对自己隐瞒了自己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认为,石某某在婚前已被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且多次到医院治疗。该疾病的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石某某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孔某某,孔某某要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寄语

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简单的两性关系的结合,背后是要承担的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男女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一方违背告知义务,另一方享有撤销权,也正是我国维护婚姻自由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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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占才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师从著名法学教授,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十多年法律从业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3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