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张某性格较为强势,故家里的大小事务都是张某拿主意。为了提高家庭生活水平,林某听从张某的建议外出打工赚钱。2021年9月的一天,林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倒受伤,痊愈后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给林某70000元的工伤赔偿款,在向用人单位提供银行卡账号时,张某将自己的账号给了用人单位,林某也默许了张某的行为,用人单位遂将70000元的赔偿款打入了张某账户。后林某因工伤影响赚钱不便,于是向妻子张某索要生活支出的费用,而张某则以没钱为由不同意支取。为此,夫妻双方经常争执不休,林某想寻求法律的帮助,便将张某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妻子返还自己的工伤赔偿款,那林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婚姻、家庭类案件,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之外,应该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家庭美德。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夫妻之间应当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和睦共处。 林某因工伤获得的70000元赔偿款是林某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应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占有,故林某要求张某返还工伤赔偿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界定个人财产,并依法要求张某返还林某的个人工伤赔偿款,不但执行难,而且还会给二人的感情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于是,承办法官情、理、法并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最终,林某为了家庭的完整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张某也表示今后会尊重林某,并安心过日子,两人相互依偎走出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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