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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罪与非罪—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辨明罪与非罪,守护合法权益。土地承包、鱼塘经营及征地补偿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因时间跨度长、权属关系复杂、证据留存不足等特点,易引发民事纠纷,若处理不当,甚至可能被错误纳入刑事追责范围。近日,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辩护律师精准介入、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先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成功为陈某洗清刑事嫌疑,既厘清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也彰显了司法公正与辩护价值。

【案件描述】:鱼塘权属纠葛引发维权,却遭刑事立案侦查

该案的纠纷根源,要追溯至四十余年前的土地承包与鱼塘经营历程。1983年,陈某在自家承包地的地头开挖了约7000平方米的鱼塘。1987年,因当地修路施工,该鱼塘被分割为东、西两个独立鱼塘。1990年左右,陈某的连襟徐某找到陈某,提出想在鱼塘边修建房屋。陈某当即告知徐某,其系城镇户口,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徐某表示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陈某碍于亲属情面,同意了徐某在鱼塘边建房的请求。在徐某完成审批手续、建成房屋后,又向陈某提出由其代为经营涉案鱼塘,陈某再次应允,不过双方始终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为后续的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

1995年,涉案鱼塘因遭遇水灾被冲毁,徐某自行出资对鱼塘进行了修缮,并在修缮过程中扩大了鱼塘面积。1996年,鱼塘所在村进行土地重新调整,陈某向村委会提出以该鱼塘抵顶其应分得的土地,村委会研究后予以同意,至此,陈某正式取得了该鱼塘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其对鱼塘的权属。

此后,因西侧鱼塘涉及征地补偿款归属问题,村委会专门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讨论,会议最终明确涉案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归陈某所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也应归陈某支配。会后,陈某按照约定,将应属于徐某的部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徐某,双方就此签订协议,据陈某陈述,该协议的本意是约定其在2017年7月之后收回鱼塘,由自己自行经营管理。

然而,2018年8月,陈某发现有人在涉案鱼塘内抽水,遂上前拉闸劝阻,双方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及争吵,警方到场后以无殴斗行为为由未予处理。此时,陈某才得知,涉案鱼塘因道路拓宽工程被纳入拆迁范围,共计7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已被徐某的哥哥领取,而作为鱼塘合法承包经营权人的陈某,却未分得任何补偿款,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此后两次前往拆迁施工现场,要求施工方暂停抽水施工,均被警方认定为民事纠纷,未予立案处理。2018年10月30日,陈某再次前往现场,仅要求钩机停止作业,并未阻拦其他施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被警方口头警告后,便立即停止了劝阻行为。2018年11月9日,陈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精准研判破局,有效辩护助其脱罪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陈某,了解了案件相关事实情况,发现案发地点系在陈某被征收的鱼塘,也是道路拓宽施工现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是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所需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案的案发地点显然并非公共场所,陈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次,陈某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陈某因承包经营的鱼塘被拆迁,自己却未取得鱼塘补偿款,从而阻止施工方对鱼塘进行施工,属于事出有因,不属于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最后,陈某在阻止施工方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与现场施工人员发生争吵和殴斗,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更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的案件情节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综上,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律师迅速整理观点、形成辩护意见并提交至检察机关。检察院采信辩护律师的观点,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观点】:厘清民刑边界,坚守辩护初心,强化普法警示

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是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审查逮捕阶段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也为广大群众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权提供了深刻的普法警示。

该案对广大公民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其一,公民在处理土地承包、鱼塘经营等历史遗留问题时,务必增强证据意识,无论出于亲属情面还是其他原因,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妥善保存权属证明、审批文件、会议决议、补偿协议等关键证据,依法明确权利归属,避免因证据缺失引发权属纠纷。其二,在面临征地补偿、权属争议等民事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的民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因诉求未及时实现而采取过激行为,避免合法维权被不当认定为刑事犯罪。其三,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动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的核心是公平正义,而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陈某一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坚守法律底线、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也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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