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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案纪实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张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其中公诉机关重点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高达600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办案态度,开展有效辩护工作,最终认定金额为300万余元,成功为当事人及家属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

一、案件概况:600万余元涉案金额的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金额为600万余元,认为其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办案过程:精准突破,以专业辩护守护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介入案件办理,第一时间查阅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对办案机关已经查明的张某家庭现有全部财产没有异议,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金额计算方法没有异议,即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张某家庭现有全部财产金额+张某家庭1989年1月至2021年5月25日以来消费支出金额-张某家庭1989年1月-2021年5月25日合法收入金额-已核实的张某受贿金额的差额。但通过与张某及其家属沟通核实,发现办案机关在统计张某家庭合法收入时存在明显疏漏,未穷尽所有合法收入来源。经细致梳理,张某家庭尚有四项合法收入未被纳入统计范围,分别是继承遗产收入150余万元、工资收入40余万元、出售房屋增值收入100余万元、伤残抚恤金收入25余万元。

另,张某家庭还有诊所经营收入,该诊所经营时间跨度较长,年代久远、账目留存不完整等客观原因,无法准确统计具体金额。针对这一情况,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明确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而本罪中的“说明”不等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无需行为人说明每一笔财产的具体来源,只需明确财产来源的渠道、途径即可。庭审阶段,张某家属出庭作证,证实家庭合法收入确实包含诊所经营收入,并提交了诊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证明诊所经营的真实性。张某及其家属已举证证明诊所经营收入的存在,即完成了该罪所规定的“说明”义务,法律不应强人所难,要求其准确提供近21年的诊所具体收入明细;诊所的准确收入数额,依法应当由办案机关负责查证,办案机关能够查证的金额,应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中相应扣减;对于办案机关无法查证的部分,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经合议庭合议,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具有合理性,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经过一年的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观点,法院最终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将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涉案金额认定为300万余元,成功为张某及其家属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三、律师观点:厘清法律边界,坚守司法公正

本案的核心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合法收入认定”与“说明义务”的法律界定,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1.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严格核算行为人及家庭的合法收入,不得遗漏、缩减任何合法收入项目。2.行为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义务”,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义务”。行为人只需说明财产的合法渠道和途径,无需精准证明每一笔财产的具体金额,本案中张某及其家属已证明诊所经营收入的存在,即完成了说明义务。

本案同时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主动、如实申报财产及收入情况,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办案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全面、细致的查证原则,严格核算合法收入与涉案财产,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合理,避免因查证疏漏导致案件结果失当。

此次辩护工作,不仅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更清晰厘清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边界,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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