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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厘清民刑边界,彰显法治温度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始终强调罪与非罪的清晰界限,尤其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的案件中,精准把握构成要件、区分行为性质,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防范刑事打击扩大化的关键。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辩护律师有效介入、精准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成功取保候审,为张某洗刷了刑事追责的风险,凸显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价值。

一、案件背景:一份供热协议引发的刑事风波

2000年,张某与某县土地局签订供热相关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张某自建楼房的供热可接入土地局锅炉,张某需一次性缴纳补偿费,并按年度缴纳取暖费,锅炉管道的连接施工及相关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为后续供热事宜奠定了基础。

协议签订次年,某县土地局因并入当地集中供热管网,拆除了自有锅炉,但土地局未及时将该变更情况告知张某,导致张某的供热管道冻坏。为解决供热难题,张某多次与土地局相关领导沟通协商,经过反复磋商,土地局最终同意张某继续使用原锅炉房进行供热,同时约定供热所需设备由张某自行购置。

在此后的多年里,土地局始终未对张某使用锅炉房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也从未要求张某撤出其所购置的供热设备。然而,意外的是,公安机关以张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为由,将其立案侦查,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二、办案过程:精准辩护破局,依法守护权益

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深知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脉络,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经细致研判后明确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张某占用土地局锅炉房系基于双方间的协商,并非是强行占用。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案涉锅炉房显然并非公共场所。况且,土地局若不同意张某使用锅炉房,完全可以要求张某归还,或者通过报警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直至案发,土地局均未提出。最重要的是,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得精神上的某种满足,显然本案中,张某使用锅炉房,系经过与土地局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上述动机及主观故意。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迅速撰写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报捕阶段及时提交至检察机关,全面阐述张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成功取保候审,摆脱了羁押困境。截至目前,该案自案发已逾七年,对张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早已届满,且案件始终未再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无罪)。

三、律师观点:厘清民刑边界,彰显辩护价值与普法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清晰展现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也凸显了审查逮捕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价值,更对广大群众具有深刻的普法警示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护律师在案件介入后,迅速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精准研判,围绕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展开针对性辩护,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仅帮助张某避免了错误羁押,更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核心价值——律师的专业介入的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事实认定偏差导致刑事打击扩大化,彰显了控辩双方协同保障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也印证了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秉持客观公正办案立场的重要意义。

从普法警示角度而言,本案给广大群众带来三点重要启示:其一,公民在处理供热、场地使用、管线接入等历史遗留问题或签订相关协议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存协商记录、协议文本等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其二,作为权利方,在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行使权利、明确主张诉求,避免因长期默许导致事实认定模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甚至可能滋生刑事风险;其三,双方产生民事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秉持理性沟通的原则化解矛盾,切勿随意动用刑事手段,避免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法治的精髓在于精准区分罪与非罪,在于守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顺利办结,不仅是有效辩护的成功实践,更是司法机关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生动体现,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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