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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扶贫骗局沦为“工具人”,有效辩护助批捕后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的当下,不少群众因轻信虚假惠民信息,无意间卷入刑事纠纷。近日,贾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经辩护律师有效介入、精准辩护,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成功为贾某办理取保候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防范诈骗、远离刑事风险的警钟。

一、案件描述:取现19万元,涉嫌刑事犯罪

侦查机关指控,2024年,贾某在银行支取19万元款项并交予他人,经核查,该19万元系他人犯罪所得。基于此,侦查机关认为贾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对其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办案过程:还原真相,明确无犯罪主观故意

律师接受贾某家属委托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贾某,耐心倾听其陈述,全面梳理案件细节,逐步还原案件真相。经了解,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贾某被不法分子以“国家乡村振兴扶贫项目”为幌子诱骗,对方冒充相关工作人员,虚构贾某符合国家专项扶贫条件、可领取巨额扶贫款项的虚假信息,凭借虚假的政策解读和承诺,骗取了贾某的完全信任。

在不明真相、未获取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贾某按照不法分子的指示,前往银行取现19万元并转交他人。整个过程中,贾某对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完全不知情,更没有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其本质上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而非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掌握上述关键事实后,辩护律师迅速开展证据固定工作,整理贾某与不法分子的沟通记录、相关通话记录、银行取现凭证等客观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明确提出贾某无犯罪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观点,并依法申请对贾某变更强制措施。

三、律师观点:精准辩护护权益,警示群众防陷阱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其收益。本案中,贾某系被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扶贫骗局所误导,其配合取现的行为源于对虚假惠民政策的信任,通过其银行卡接收并提取的19万元现金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事实上不明知,也无法推定其明知,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同时,律师结合本案发出警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不法分子常常假借国家政策、政府项目等名义布设陷阱,利用群众对惠民政策的信任和对“巨额福利”的期待实施诈骗,甚至诱导受骗者无意间成为其转移赃款的“工具人”,让普通群众在不知情中牵涉刑事犯罪,遭受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广大群众在面对陌生的“惠民福利”“巨额补贴”“扶贫项目”时,务必提高警惕,坚守理性判断,切勿轻信不明来源的信息,不随意配合他人进行银行卡取现、转账等操作,不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若不慎被骗,应第一时间停止相关操作、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自身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

四、案件结果:批捕后成功取保,彰显司法温度与公正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最终,依法决定对贾某变更强制措施,批准其取保候审。

本案的办理,不仅成功维护了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同时为防范此类“被利用型”刑事风险提供了典型参考,提醒每一位群众,面对各类虚假信息,务必保持警惕,守好法律底线,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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