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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彰显司法公正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罪名边界、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至关重要。张某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经辩护律师有效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即无罪认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一、案件基本情况:多重罪名指控下的事实争议

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对张某提出三项罪名指控,涉案金额明确,涉及多起利益输送行为,具体指控如下:

其一,2019年末,张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与同事赵某(现系社会人员)、B公司的周某某共同策划,由赵某、周某某为北京某公司的投标工作提供指导,助力该公司成功中标。2020年5月,张某向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索要70万元好处费,其中个人留存10万元,将剩余60万元转交赵某;赵某留存30万元后,将另外30万元转交给周某某,形成了完整的利益分配链条。

其二,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仍在A公司工作,与该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合谋,借助王某某的职务职权,为C公司、D公司谋取相关业务便利。在此期间,两人先后收受C公司老板现金20万元(双方平分)、D公司老板现金30万元(双方平分)。

综上,侦查机关认定,张某个人实际收受款项共计35万元,同时向周某某、王某某行贿共计55万元。

二、办案过程:精准阅卷破疑点,有效辩护显成效

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时间,全面细致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逐一对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核实,为后续辩护工作寻找突破口。

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在为北京某公司提供投标指导、帮助其中标的过程中,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也无法证实其行为对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产生了影响,因此张某的相关行为不构成该罪。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发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相关人员打招呼、提供帮助,结合共同犯罪的依附性原理,张某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于上述案件疑点和法律分析,律师迅速整理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张某不构成涉案两项罪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及时递交至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张某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观点:坚守核心要件,践行司法原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核心要素。律师经全面阅卷、严谨分析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活动、为北京某公司谋取中标利益,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条件;同时亦无法证明王某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利,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张某亦不构成该罪名。

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认定商业贿赂类犯罪,必须严格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确保每一项指控都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利益往来就认定犯罪成立,更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扩大罪名适用范围。

同时,本案也给各类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明确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杜绝任何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的利益输送行为;一旦涉及刑事指控,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也将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打击犯罪、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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