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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案发前退还,追缴对象如何认定?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在贪污贿赂案件审理中,赃款追缴对象的认定的往往是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与法律适用的公正性。近日,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因20万元受贿款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一审法院判决向刘某追缴该笔款项,二审法院却依法改判向行贿人追缴,这一判决差异背后,彰显了司法实践中对赃款追缴规则的精准适用。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

2009年5月,山东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依法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王某妻子马某为给丈夫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主动找到刘某,请托其利用自身关系为王某办理不起诉相关事宜,并向刘某支付20万元作为“办事费用”。

刘某收受该20万元后,虽多次尝试协调检察机关相关领导干部,为王某办理不起诉手续,但均未能达成预期效果。此后,因王某主动举报相关情况,刘某担心自身行为被查处、承担法律责任,遂将该20万元全额退还给王某。

后续,刘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该笔20万元受贿事实,刘某家属代为退缴了20万元赃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追缴刘某该笔2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案件审理过程

本案的审理核心,始终围绕20万元受贿款的追缴对象展开,一审与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背后是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

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案涉20万元受贿款,刘某已在案发前全额退还给行贿人王某,该笔款项的实际占有者已回归王某,不应再向刘某追缴;刘某家属代为退缴的20万元,应当依法予以退还。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仍以刘某构成受贿罪、该20万元系其违法所得为由,判决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依法提起上诉。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坚持一审辩护观点,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点,充分阐述赃款追缴对象的认定逻辑。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真核查案件事实、听取辩护意见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作出改判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该20万元受贿款的追缴判决,改判向行贿人王某追缴该笔20万元赃款。

三、核心争议与律师观点:赃款追缴对象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受贿款案发前退还后,追缴对象应认定为受贿人还是行贿人。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观点清晰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笔者认为,首先,刘某收受20万元后,已在案发前将该笔款项全额退还给王某,其自身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赃款,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本案中刘某已无实际违法所得可供追缴,一审判决向其追缴该笔款项,既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也变相损害了刘某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行贿人王某用于行贿的20万元,本质上是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支出的财物,属于法定的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即便该笔财物被受贿人退还,也不改变其违法所得的性质,仍需依法追缴。也就是说,王某用于行贿的20万元,无论是否被退还,都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而该笔款项案发时实际由王某占有,向其追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可执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的20万元,并非案涉已退还的受贿款,而是家属为争取从轻处理自愿退缴的款项,在二审法院改判向王某追缴赃款后,该笔款项应依法予以退还,避免刘某遭受双重财产损失,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应有之义。

四、案件启示:行贿必担责,赃款追缴有明确规则

刘某贪污、受贿案的二审改判,更清晰明确了受贿款案发前退还情形下的赃款追缴规则,也传递出“行贿、受贿均需担责”的司法导向。

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行贿与受贿属于对合犯罪,涉案财物既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也是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具有同一性。在受贿人已将赃款退还行贿人的情况下,受贿人不再实际占有该笔财物,此时向行贿人追缴赃款,既符合刑法关于违法所得追缴的核心规定,也避免了对无关财产的不当处置,彰显了司法公正。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针对同一笔行受贿事实,不宜分别扣押行受贿双方主动退出的赃款,应根据赃款的实际占有情况确定追缴对象,这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社会导向层面来看,本案再次警示,试图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得不偿失。行贿人王某为给丈夫办理不起诉手续而行贿20万元,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目的,其用于行贿的20万元最终被判决追缴,自身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律绝不纵容任何权钱交易行为,无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二审阶段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辩护职能,最终推动案件改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助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刘某贪污、受贿案的二审改判,明确了“受贿款案发前退还的,应向实际占有赃款的行贿人追缴”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同时也再次重申,任何试图通过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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