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律师 07:00-23:00
周磊律师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
18584305822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强制猥亵罪中关于“强制”的入罪标准辨析

作者:周磊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的某个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女,16岁)应聘至张某某(男,30岁,餐饮店老板)的餐饮店打工。次日下午,张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在厨房洗碗池洗碗,在未与被害人进行任何交流的情况下,先后实施以下行为:1.用手轻拍被害人臀部十余下;2.用手指戳被害人腰部十余下;3.摸、捏被害人右侧胸部约30秒。期间,王某某始终未作出反抗,也无任何言语交流,继续洗碗。直至张某某试图进一步实施搂抱行为时,才被被害人推开。被害人王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将此事告知其父母,其父亲赶到现场后报案。案发后,张某某删除了现场监控录像,后被公安机关恢复。

二、案件定性争议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张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为该案张某某在整个猥亵过程中没有使用强制性手段,在欲搂抱王某某被推开后,更没有强制性的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故应以猥亵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强制猥亵罪中“强制”要素的认定

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是本罪的关键要素。成立强制猥亵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

暴力手段:常见的有直接对他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方式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使得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胁迫手段:通常是通过威胁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不敢反抗,既可以以暴力进行猥亵,也可以以非暴力行为如揭露隐私等进行猥亵;

其他方内容较为宽泛,常见的手段有将被告人灌醉或迷晕、利用他人熟睡或重病之机进行猥亵等。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本身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将利用行为解释为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并无不当。

四、本案中“强制”要素的具体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犯罪嫌疑人属使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首先案发时店内仅张某某与被害人两人,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内;其次张某某系雇主身份具有特殊性,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再次张某某逐步升级猥亵行为,反复试探被害人是否敢反抗,行为具有渐进性。张某某对被害人具有心理威慑力,王某某因年龄、社会经验、所处环境及身份关系而处于“不敢反抗”状态,这种“不敢反抗”的状态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专家仲宏宸对强制猥亵中“其他方法”的解答)。张某某正是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利用被害人本身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状态,强制猥亵被害人。

五、结论

本案报请逮捕时,检察院持第一种观点,律师作为被害人王某某代理人,经过与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也就是上述第二种观点,以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这一认定准确把握了强制猥亵罪中“强制”要素的内涵,特别是对"其他方法"的理解,符合罪责法定原则。

周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8584305822
    •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65分 (优于85.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版权所有:周磊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572 昨日访问量: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