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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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交易流水上千万如何判决

发布者:宋笑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10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专门从事为网络赌博平台洗钱,同案被告人BC在明知A买卖虚拟币用于赌博平台洗钱的情况下,依然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出售USDT(泰达币)给A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泰达币用于转移网络赌博平台赌资。

被告人张X通过欧意平台、TP平台从事虚拟币交易,BC泰达币不足时会通过现金方式向张X购买泰达币后向A出售,但二人并未告知张X现金来源。截止案发前,张X共向BC转了上百万个泰达币,张X出售泰达币累计金额1500余万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张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数额巨大,建议对其量刑四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张X既不知道转移的是开设赌场的资金,也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张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认定被告人张X涉案金额,也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适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张X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虚拟币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其中不乏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在我国属于风险自担的民事行为,不能仅凭“线上交易”、“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大”认定交易虚拟币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中,张X从事虚拟币交易,客观上固然为赌资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但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症结在于主观明知的区分。从虚拟货币本身的交易特点来看,在区块链技术底层的基础上,上下游之间的确无需知晓资金来源及交易用途,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换言之,张X不可能知道BC购买虚拟币的资金是赌资,也不可能明知自己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在为网络赌博平台洗钱。因此,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显没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辩护人通过对主观明知的区分、涉案金额、上游币商等事实证据分析,综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且金额虚高,最终取得了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同意,在改变罪名的基础上将其建议刑期降至一年六个月,取得了充分有效辩护的成功。


宋笑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