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笑宇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3日 9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崔某,小学文化程度,河南A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崔某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从贾某处购买了印有“展*”“紫**”“首*”“鸿*”“百*”等注册商标的包装桶,并用于灌装固化剂后销售。
犯罪行为实施
时间范围:崔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
具体行为:崔某从贾某处购买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桶共计4122个,灌装固化剂后销售3766桶。
非法经营数额:经审计,崔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人民币472667元。
案件侦查与抓捕
立案时间:崔某的行为被举报后,博兴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1日对其立案侦查。
抓捕经过: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后续措施:2023年2月7日,崔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崔某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被博兴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2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
书证:崔某与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销售单据等。
证人证言:贾某的证言,证实崔某购买假冒包装桶的事实。
崔某的供述:崔某对购买并使用假冒包装桶的行为供认不讳。
其他证据:包括崔某公司的销售记录、客户购买记录等。
公诉机关指控:崔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桶灌装固化剂并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证据情况: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辩护过程
主观恶意较小:崔某并非故意从事假冒行为,而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误入歧途。
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崔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
退缴违法所得:崔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证据审查:辩护人对崔某购买的包装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部分桶可能未用于销售或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辩护策略:辩护人从崔某的主观恶意、初犯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行为等方面进行辩护。
辩护要点:
庭审过程
庭审时间:案件于202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情况: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辩护人建议对崔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强调崔某的初犯情节、认罪态度和退赃行为。
崔某被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罚金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证据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包括崔某与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销售单据等。辩护人重点审查了崔某购买的包装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认为部分桶可能未用于销售或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最终,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崔某销售的桶数和非法经营数额。
主观恶意的认定:崔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辩护人强调其主观恶意较小,主要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误入歧途。崔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
量刑建议:辩护人从崔某的初犯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行为等方面进行辩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崔某的行为虽然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但最终仍被认定为犯罪。这提醒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初犯与认罪态度的影响:崔某作为初犯,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被判处缓刑。这表明初犯情节和认罪态度在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
退赃行为的意义:崔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表明其有悔罪表现。这一行为在量刑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最终帮助崔某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
加强法律培训:企业经营者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合规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本案的办理,辩护人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认识到初犯情节、认罪态度和退赃行为在量刑中的重要性。希望崔某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