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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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辩护实战:从涉嫌诈骗到职务侵占,从十年以上到仅判三年

发布者:宋笑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5月,王某出资与杨某共同成立某汽车销售公司,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王某与杨某达成约定,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但直到该年年底,双方实际上一直没有变更工商登记,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王某,但实际上公司由杨某经营管理。同期,杨某以公司名义出资57万余元购买10辆汽车,而王某通过补办公司执照印章,于次年1月领走这10辆车用于抵债。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此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案发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多方打听之下到所咨询,并委托本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本律师经多次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综合全案情况,反复梳理分析,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已经清楚明确,很难从事实问题角度切入辩护,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由于本律师介入此案时已进入法院一审阶段,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本案错失了在案件初期与检察院沟通无罪意见的机会。在法庭审理阶段,为最大限度保障辩护效果,本律师在拟定辩护方案时选取了全面辩护的思路,即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将轻罪辩护融入其中,以无罪辩护为主、轻罪辩护为辅。同时,本律师就轻罪问题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提出指控诈骗罪的不当之处,即使认定王某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其所犯罪行也并非诈骗,而是职务侵占。尽管公诉机关并未采纳辩护意见,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行为定性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即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并在“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期,即三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本律师为了全力争取无罪结果,经与王某沟通,也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本律师重申了无罪观点,即王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用公司所购车辆抵偿连带担保责任,其行为可能涉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权益的民事侵权,但没有刑事违法性。同时,二审中公诉机关认同了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撤回了抗诉。但二审法院反复权衡之后,未能采纳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仍坚持认定王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辩护思路:本案中,经多次沟通,本律师发现办案机关始终坚持认为王某行为定性是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采取了全面辩护的思路。简而言之,辩护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不论王某与杨某如何约定,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变更工商登记,王某依然是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依法行使公司法人代表职权,领取公司所购车辆,并用于承担公司应负的连带担保责任,尽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但只是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没有刑事违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侵害公司权益,则应当在民事法律范畴内予以判断和解决。

2.即使认为王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触犯的犯罪也并非诈骗罪。王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未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之便,领取了公司订购车辆,并用于抵偿由公司为其个人担保的债务,该行为明显属于骗取型非法占有,骗取行为只是职务侵占犯罪的实行手段,确定行为性质需要从整体上把握,结合主体特征和对象特征等特点加以判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政策反复强调,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在本案案发前,债权人起诉王某及公司主张债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王某以公司购买的车辆抵偿债务、配合执行,本身是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常活动,却被扣上了诈骗犯罪的帽子,令人难以接受。至于公司与王某之间可能的侵权之诉,则应当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决不能试图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办案心得: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类型的案件,不仅需要辩护律师在刑事犯罪方面具有专业水准,还要求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功底扎实,能够灵活运用民事法律规定,充实刑事辩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精细化辩护不仅需要在繁杂的证据材料中瞄准定罪量刑的关键点,还需要理清辩护思路,在面对不同的客观办案实际时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同时需要把握好与办案机关沟通、充分表达辩护意见的时机和方法,以期切实高效地实现辩护效果。

宋笑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