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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奔现告强奸,谎言的背后是真相

发布者:宋笑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5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强奸类案件“频发”,经历过的律师都知道,在我们日常办理的绝大部分强奸类案件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奸”案件,大多是因为女方事后被家人或亲友发现,迫于外界各种压力或碍于情面等因素而向公安机关告发,称自己是被“胁迫”的,从而导致男方有口难辩,最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那么,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如何找到突破口,将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当事人的决定。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XX先生涉嫌强奸罪一案中,XX先生通过某聊天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女性网友(受害人),两人聊的非常投机,以至于XX先生如实地向对方讲诉了自己的年龄、职业、财产等情况,而女方也有对XX先生表露出暧昧的言语,并谎称自己年龄同XX先生相仿。过了几日,女方向XX先生发送自己详细位置并邀请XX先生到其住处以及带有些许性暗示的挑逗语言。XX先生按照女方的指引到其住处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待XX先生离开一段时间后,女方联系XX先生索要“补偿费”声称如果不给*十万就向公安机关告其强奸,事后女方未能得逞,女方于次日再次要求XX先生到其住处“私了”,并向XX先生展示了案发时使用过的纸巾等“证据”作为要挟迫使XX先生向其支付巨额“补偿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第一次拨打报警电话后,XX先生迫于压力向女方示好能不能少给些钱,女方又第二次拨打报警电话称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自己私了此事,但最后还是无法达到女方心理预期的数额后,女方第三次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将XX先生后进行了刑事拘留。

XX先生被拘留后,我们团队接受了其家属委托介入此案。首先,我们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XX先生,我们得到以下信息:

1、在我们一直向XX先生强调回忆案发过程中细节的时候,XX先生称当时女方穿的是一条黑色紧身的短皮裙,根本解不开,是女方自己脱掉的。女方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2、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是女方主动邀请XX先生去的,但是XX先生担心被家人发现在聊天过程中随即删除了;

3、女方向XX先生虚构年龄,真实年龄偏大很多;

4、双方在谈判的过程中,XX先生使用手机录音功能记录了整个谈判过程;

5、XX先生极有可能陷入了女方精心设计的圈套,女方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真相是隐藏在谎言背后的,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挖掘和寻找。在获取以上信息后,我们并没有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说明并了解情况,而是去了案发现场寻找还有没有对XX先生有利的其他事实。通过现场实地查看,我们又捕捉到以下信息:

1、案发地点位于居民自建房的一楼出租房内,同楼层有十余间出租房,案发时间段楼上楼下人来人往频繁,且女方门口处安装有一摄像头;

2、正是因为案发地点位于一楼,附近人员活动频繁,如果女方呼救是能后引起路人注意的;

3、通过走访了解,该女方因生活作风问题离异,之前有疑似卖淫的违法经历。

综合以上信息后,我们团队及时书写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办案民警表示,虽然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但是对于此类案件是不可能办理取保的,一定要报捕到检察院,在同办案民警沟通的过程中我们又得到了一些信息:

1、女方在XX先生被警察带走后,自己删除掉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2、女方在公安机关做笔录过程中,还是希望能获得“补偿金”了事;

3、有一名自称是女方男朋友的男子,也试图通过公安机关给XX先生施加压力获取“补偿金”;

4、女方身穿短裙的照片已经附入卷宗;

5、女方的三次报警记录已经调取;

6、案发周围的监控录像已经调取。

期间一直和公安机关保持沟通,以确保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同检察官交换意见。我们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了一份“关于XX先生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按照大多律师的做法,此时提交过意见书就回去等结果了,但是那样能取得什么样的效果呢,要知道检察官的案件之多,工作任务之繁重,有时真的会遗漏掉律师提交的意见书。而我们并没有放弃这次跟检察官沟通的机会,也为接下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1、将我们了解到的所有案发过程细节、案发地点周围环境以及走访了解的信息,集中反应给检察官以查明事实真相;

2、申请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和XX先生手机录音;

3、女方告诉XX先生的年龄,同她的真实年龄相差甚远;

4、结合案发地实际情况和基本常识来看,XX先生在客观上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女方不自愿,周围人员活动频繁,其完全可以通过呼叫、求救的方式寻求救济;

5、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的配合程度来说,不能证明其是被强制发生性关系。结合XX先生的讲述,在案发时,受害人身穿的一条黑色紧身短裙,该短裙的拉链为内置,一般很少有人知道是如何拉开的,且事后该短裙并没有任何损坏、变形,而且两人身上均无伤痕、抓痕等其他暴力行为或反抗行为的证明,从这些细节来推定,被害人对于两人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的。

6、案发当天,被害人主动邀约XX先生到其住所,并在聊天过程中使用带有性暗示语音,且被害人当时意识清醒,没有处于醉酒、熟睡等状态,完全具有处分自己性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

7、根据XX先生描述,女方向其索要“补偿费”的金额,恰恰是XX先生曾在双方聊天过程中透露给女方自己的存款金额。受害人报警不及时,且多次报警前后矛盾。被害人事前主动、事中配合、事后索要高额“赔偿”,并以“不赔偿就报警”的方式积极追求“私了”的行为,有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不能排除XX先生受到诬告的可能。

8、综合女方始终在积极寻求获得高额的“赔偿金”私了此事,其报警动机、目的存在较大疑点,结合案发后女方主动邀请XX先生“私了”并展示给XX先生的“证据”等方面,不能排除被害人设局,以此敲诈勒索。

在同检察官交流中,检察官也大多赞成了我们的观点,但还是认为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XX先生没有胁迫女方实施强奸的行为。当我们谈及女方紧身短裙除本人主动拉开外,外界因素很难在短裙完好不受任何破坏的情况下顺利脱下时,我们建议可以让公安机关做个侦查实验,检察官听后随即给办案民警打去电话,得到的民警回复是,我妻子也有一条这样的短裙,除了她本人是根本拉不开的。也就是在整个案件中捕捉到的每一细节,综合起来的确难以排出合理怀疑,最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XX先生重获自由,从而避免了一桩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接近真相最好的方式就是亲自到案发现场捕捉有用的信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宋笑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