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远刑辩团队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1505052698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进出口业务中假单证假公章的罪与罚

作者:孙志远刑辩团队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7次举报


我们在日常接触到的案例中,遇到过一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为了贪图法外利益也有可能仅仅是因为业务人员图省事方便亦或是粗心大意,向海关部门申报信息不实甚至提供假的单证私刻印章那么这样的行为会收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一般而言,进出口公司不如实申报的行为会构成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并取得有关单证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罚上,有可能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 以上20%以下罚款。因此,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会被可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所以,无论是申请报检还是申请原产地证书,相关主体都有如实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检验检疫假证单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类检验检疫业务证书,如通关单检疫处理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也包括各类贸易单证检验检疫证单还包括各类公文印章、标识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有两种罚种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使用伪造、变造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等。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私刻、使用假公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认为作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我们应当吸取反面教训,加强合规经营的力度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规经营同时企业应当选择专业度较高的中介机构和代理公司合作,避免自己为别人的过错“埋单”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加强与海关等主管部门遇到难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避免陷入违法的境地


孙志远刑辩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050526986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738分 (优于87.6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97.53%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志远刑辩团队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740 昨日访问量: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