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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研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作者:孙志远刑辩团队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6次举报



前言

最近,朋友推荐我看了一部灾难片电影《极地寒流》。这部电影讲的是太平洋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空洞,一股零下140摄氏度的极寒气体从上方倾泻而下,给地球众生带来巨大灾难的故事。我们从小就听说“臭氧层空洞”的概念,上学以后就被灌输保护臭氧层的概念。但保护大气臭氧层,对大多数人来说都还只是一个抽象、遥远的概念,对于笔者来说也是一样。直到笔者从事律师执业,接触到执法机关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犯罪,才对保护大气臭氧层有了直观的概念。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今天孙律师就结合律师办理“打击破坏臭氧层犯罪”的体会,向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及如何应对相应的处罚。

 

Part1  破坏臭氧层物质(ODS)的前世今生

臭氧层是大气层的平流层中臭氧浓度高的层次,一般位于距离地表20—25公里的高度处。臭氧层中臭氧的浓度含量,会随纬度、季节和天气等变化而不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直接接触臭氧的机会不多,但臭氧对于整个地球生态来说,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简单来说,大气臭氧层主要有三个作用:第一为保护作用,臭氧层能够吸收太阳光中的波长306.3nm以下的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臭氧层犹如一件保护伞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得以生存繁衍 。第二为加热作用,臭氧吸收太阳光中的紫外线并将其转换为热能加热大气,使得地球能够保持适宜的温度。因此,就像本文开篇说的《极地寒流》电影里描述的那样,大气臭氧层一旦出现空洞,对整个地球产生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球将不球”。

说到这里,我们也就理解了臭氧层对于地球生态以及包括我们人类的重要性了。那我们理所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我们的大气臭氧层。目前,人类保护大气臭氧层,最好主要的方式就是限制直至禁止生产、使用会破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那啥是破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呢?

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大量的化工产业应运而生,其中需要大量使用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而这些化工产品中,会生产和使用氯氟碳化合物哈龙等物质。当这些物质被释放到空气中后,会随着大气上升到平流层,在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后,分解出 Cl· 或 Br·的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反应,将臭氧还原成氧气,从而使大气臭氧层遭到破坏。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名称为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 ODS。主要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含氢氯氟烃(HCFCS)等。ODS被广泛应用于哈龙行业、清洗行业、泡沫行业、制冷行业、汽车行业等。

Part2  我国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努力

在国际上,联合国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主导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也宣布接受了上述公约、协定,并于2010 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4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这表明,我国致力于拟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为了履行保护大气臭氧层的承诺,根据涉外条约以及国内的法律法规,2021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受控进出口的ODS范围。该名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控很严格,因此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进出口企业需要经过配额申请→进出口审批→许可证申领等一系列手续,才能实际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也就是说,违反前述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

Part3  ODS进出口企业合规运营

那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单位,该如何掌握业务流程呢?根据对管理办法》的解读梳理,我们总结了一下的步骤:

一、资质条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二、配额申请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

(三)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三、进出口审批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进出口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决定,并对获准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进出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1、进出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年度配额、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酌情核减或者取消进出口单位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进出口单位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进出口单位倒卖、出租、出借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配额,禁止其三年内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进出口单位使用虚假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进出口配额,禁止其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或者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或者走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进出口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禁止其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 

说到了法律责任这里,我们会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最后、最严重的结果就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为人以谎报、瞒报的方式进出口的,就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件向大家介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案例一

案件要点:行为人通过伪报以及将违禁产品夹藏混装的方式进行走私。

案情简介:

2015年,印度某商人联系被告单位浙江A公司,想在中国出口制冷剂,期间印度商人又请求被告人T协助以网格线的名义伪装出口制冷剂。在经过具体商谈后,浙江A公司负责人暨被告人Q和Y,Q决定向印度商人销售制冷剂。后双方又据出口货物的外包装采用制冷剂的规格、网格线的字样进行协商,并由被告Y负责联系制冷剂及其外包装的生产、采购,在Y的具体操作下,浙江A将印度商人采购的制冷剂发送至T所在的杭州公司,由T负责安排货物装箱,其中少量网格线被放置于集装箱靠门一侧,以掩盖制冷剂。印度商人则以网格线的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负责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具体事宜,从宁波口岸出口。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浙江A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Q、T、Y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被告单位扣押在案的制冷剂及变卖款,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

ODS的运输方式通常是将其储存在小型钢瓶中,通过小型钢瓶运输。犯罪人员可能将装有ODS的小型钢瓶采用中性包装的方法混入其他货物中,或者将小型钢瓶置于大宗货物中,或者将小型钢瓶置于集装箱的隔间内等方法隐藏,掩盖ODS的存在事实,甚至将小型钢瓶置于进出境的行李中非法进出境。本案中,涉案人员在伪报品名之后,采取混运这样子掩人耳目的方式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双重保险。

案例二

案件要点:

ODS走私方式之一:模糊申报

案情简介:

被告人Z在被告人P的建议下,将须有许可证才能进出口的制冷剂伪报成清洁剂,模糊申报成混合制冷剂,商品编号伪报成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并将上述虚假的报关材料交给被告人P,由被告单位T公司代理出口。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三、海关辑私局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

ODS应用范围广泛,冰箱、空调、灭火器材、泡沫塑料、发胶以及杀虫剂等产品中应用的许多人造物质都含有ODS,具有制冷清洁的功效,因而常被犯罪分子钻空子。在申报品名时,通常并不申报货物的真实品名,而是将其申报为汽车空调配件、清洗剂、制冷剂等其他申报货物,并在海关没有进一步要求明确清洗剂品名的情况下蒙混过关。

案例三

案件要点:

当今走私ODS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伪报品名。

案例简介:

被告单位J公司业务经理B与被告单位X公司外贸部经理M合谋,并分别经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于2013年,2014年,分别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国家禁止出口的ODS物质R141B和R12伪报成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制冷剂R404A和R134A,分别走私至沙特和埃及。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

二、秦建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三、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案例分析:

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工业生产和使用的氯氟碳化合物等物质,它具有在受到紫外线照射后分解为一些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能够很快地和臭氧层进行连锁反应从而使臭氧层遭到破坏,本案例所表现的是现在犯罪分子非法进出口ODS的一个常见方法——伪报品名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下ODS及其许多替代产品的包装,化学成分十分相近,例如本案涉及的“R134A”,其是目前普遍用于汽车的制冷剂,具有与ODS相似化学性质,但其本身不含有任何ODS成分,属于可以直接申报进口的。因此,许多不法分子将违规法ODS伪报为类似“R134A”这种合法进出口的物质进行申报。且因为判断究竟是否为ODS时还需要进行细致的检测,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机构进行检测,过程复杂,也给犯罪分子好钻空子的错觉。

综上所述,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的企业,一定要合规经营、如实申报。如果“不小心”涉嫌犯罪,被执法机关调查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用进退失据,在配合调查的同时,要学会掌握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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