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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遗产继承研究

作者:孙志远刑辩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笔者团队前几年承办过一系列的涉韩业务。当时查询韩国的民法典,我们就注意到了韩国的继承制度与中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最近,正好有客户有关于韩国财产纠纷案件牵涉到了继承的问题,所以本文给大家分享韩国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根据《韩国民法典》第1000条和第1003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卑亲属(胎儿被视为已出生)、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旁系。

首先,第一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其次,第二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

再次,第三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最后,第四继承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韩国民法典》对配偶规定了无固定顺序。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平衡了死者配偶与血亲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愿望,可以兼顾实现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的公平分配目的的双向社会功能。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根据《韩国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定,同顺位的继承人为数人时,均分应继分;被继承人的配偶的应继分,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应加算直系卑亲属应继分的五成,与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时,应加算直系尊亲属应继分的五成。第1010条规定代替死者或欠格者成为继承人者的应继分,依据死者或欠格者的应继分。

也就是说,在先顺位的一人或多人均分财产,但配偶的继承份额比较特殊,应加算应继分。

三、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韩国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成为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成为欠格者,并有其直系卑亲属时,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死亡或欠格者的顺位成为继承人。”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分的限制,只要是晚辈直系血亲就可以作为代为继承人。

综上所述,韩国的继承制度和我们国家的继承制度还是存在着较大不同的。最主要的表现在配偶的继承份额和有关尊卑血亲的继承规定上。韩国将直系血亲卑亲属确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直系血亲尊亲属确定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原则上子女、孙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的财产,父母、祖父母不能继承子女、孙子女的。而我国继承制度没有做这样的区分,在我国有关继承的的法律设计中直系亲属的继承权利是一样的。相比较而言,我个人认为韩国的这一设计更为合理,不仅符合一般的人性推定,现实中也能避免很多纠纷。当然,我们这里只是作简要的介绍探讨,如果真的遇到法律问题,最好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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