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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远律师:涉外业务企业,警惕“虚假贸易”之殇

作者:孙志远刑辩团队时间:2023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3次举报


近日,海关重点关注虚假贸易的稽查严打。那么,啥叫虚假贸易?虚假贸易的界定边界在哪儿?作为企业,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虚假贸易,从概念上说,是指企业以套取汇差、利差牟利以及利用地方政府稳定外贸增长支持措施骗取奖励或补贴等优惠为目的,扰乱正常贸易秩序,造成进出口数据失真的非正常贸易行为。虚假贸易是有组织、专业化诈骗犯罪在海关出口申报环节的行为表现。其在近年的蔓延泛滥与屡禁不止,虽与地方性外贸补贴的持续刺激和该类犯罪未得到地方执法机关根本性打击有关,但也反映出海关在出口货物价格管控方面一直存在制度性缺陷。

那么,海关一般是如何查处虚假贸易有关的行为呢?众所周知,海关是业务职能属性很强的机构,机构内部,各职能条块分工配合。那我们就从海关各职能条块的角度阐述一下海关应对虚假贸易的方式:

通关部门:根据系统风险分析结果,加强对有虚假贸易风险报关单的重点审核,必要时实施布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统计、风险管理、企业稽查、缉私等部门,实施综合管控。

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统计部门通报的线索,加强对有虚假贸易风险的重点商品价格监控和分析,向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风险信息。对于存在价格风险的,及时开展价格专业认定。

监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布控指令和提供的风险信息,对有虚假贸易风险的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当发现货物价值与申报价格存在明显偏离的情况时,可以要求货主到现场配合查验,并及时将相关报关单和查发情况移交审单、审价、稽查和缉私部门处理,对有关货物可采取留样备查措施。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查验结果,形成风险分析研判与监管查验印证的互动,进一步提高布控指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打击。

加贸部门:根据统计、风险管理等部门通报的线索和风险信息,加强对有虚假贸易风险企业开设账册的审核,加强对有虚假贸易风险货物的监控,对审核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加强与统计、风险管理、企业稽查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综合管控。

风险管理部门:对统计等部门通报的有虚假贸易风险(含策划、组织、从事虚假贸易)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将其加工维护成高风险企业参数,提示现场加强监管。对虚假贸易活动的风险分析和布控,针对风险点生成风险动态或者分析报告;具备布控查验条件的,应当下达布控查验指令。

企业稽查部门:根据统计部门通报的线索,结合风险分析结果,适时组织开展贸易调查或者专项稽查。对专项稽查中发现涉嫌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外汇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等违法情事的企业,根据《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由缉私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管理部门:根据统计部门通报的线索,对有虚假贸易风险的企业,适时组织开展实地巡查。对经实地查看,确认注册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实施通关锁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对在虚假贸易活动中充当“掮客”角色的报关企业,加大管理力度,将其列为高风险企业,通报风险管理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报关企业,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对失信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发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

统计部门:定期将统计监督发现的有虚假贸易风险的企业线索通报风险管理、企业稽查、企业管理、关税、监管、加贸、缉私等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综合管控;联系企业管理部门,取得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授权,定期调取新注册企业信息,对短期内频繁进出口货物且进出口值激增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统计监督;对有虚假贸易风险且涉嫌违法的企业,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由缉私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缉私部门:对查获案件中发现的有虚假贸易风险的信息和风险点,及时反馈统计、风险管理和企业稽查等部门,强化综合管控;涉嫌走私犯罪或者骗税、骗汇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出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到国际分工合作中,进出口贸易成为各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企业应该树立合规经营的正确认知。企业应该珍惜信用,珍惜海关信用,从源头上重视合规经营,重视关务对企业信用的巨大影响,避免因为小小的过失或者过错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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