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29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基本案情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的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029843号“MOUTAI”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明知张庆处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通过网络销售给刘健、黄旭辉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准备销售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茅台白酒,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经鉴别,本案公案机关在被告人马某及相关下家处查扣的涉案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茅台白酒均系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商品。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张庆处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余万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达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现场查扣部分不作为犯罪数额指控,仅做量刑情节供法庭参考。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律师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名乍听之下有些拗口,其实就是销售假名牌而涉嫌的罪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笔者在接受被告人的家属委托之后,及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通过淘宝咸鱼等渠道销售,相关商品早已被消费掉,侦查机关取证等存在一定的瑕疵,据此与检察院和法院进行沟通。最终,被告人被起诉时的金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少了很多,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后,法院突破检察院建议量刑,只判决七个月,做到了实报实销(判完即可以从看守所释放),达到了让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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