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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614日被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找到南京天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委托孙XX律师作为某某的辩护人。孙XX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某某,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并及时申请了取保候审。

【案情事实】

2019122020613日期间,被告人李X某三次至本市一超市内行窃,切得苹果和方便面等财物202061315时许,被告人李X某在该超市内行窃时引起超市工作人员警觉,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其未付款后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

【辩护历程

孙XX律师结合会见了解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阅卷,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定义:在两年内盗窃三次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在案件事实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当事人选择在超市内并且所窃取之物皆是苹果泡面之类的生活所需物品,且三次金额累计三百不到,孙XX律师认为当事人实属贪图小便宜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且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也取得了对方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后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最后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被公诉人予以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简单并不是很复杂,正常情况下争取缓刑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孙XX律师据理力争积极和检察官多次沟通协商,通过反复的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缓刑为当事人生活上带来的诸多不便,在很多人看来其实缓刑已经可以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了,就当事人本人而言其实缓刑也是可以接受的,作为律师而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自身办案经验如果觉得能做得更好那就尽力做到极致,不辜负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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