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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6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131被南京某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委托南京天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孙志远律师作为某某的辩护人。孙志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某某,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为杨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事实】

20209149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或丢包的方式,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2020914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

二、20209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

三、20209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后被告人张某某反映此次毒品有假。

【辩护历程及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检查机关认定嫌疑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半。我们律师在阅卷以后发现,当事人杨某某第三次所贩售的毒品是假毒品,因为当事人在出售毒品以后,买家即在微信上提出毒品是假的,没有任何效果。据此,我们向法官提出第三次应当不能算贩卖既遂,最终该辩护意见被采纳,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事人及家属表示很满意。

【办案心得】

我国的刑事司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历来都很太严格,只要沾毒就违法、贩毒就犯罪,不论剂量大小。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对剂量、数量、次数等有要求,我们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之下,就事实和证据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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