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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8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赖宏欣、万家齐、王东、杨永明、杨龙、谭虎、王某甲、李某甲、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9]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宏欣、万家齐、王东、杨永明、杨龙、谭虎、王某甲、李某甲、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整个体系的成员分散至各团队进行管理,体系内设置人事总裁、教育总监、自律总监、能力老总、自律老总、教育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对体系进行管理。各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至2018年8月16日,该体系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120人以上。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赖宏欣、万家齐、王东、杨永明、杨龙、谭虎、李某甲、王某甲、雷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万家齐、杨永明、王东、谭虎、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宏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万家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杨永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杨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谭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三)律师说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诸被告已经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向司法机关提出我的当事人加入组织时间较晚,参与活动不多、到案以后认罪认罚态度好等,最终未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在起诉时将其列为最后一名被告,只判刑一年五个月,与同案其他被告被判五年以上相比,取得了良好的全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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