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6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刘某、施某某等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黎某、王某某、魏某、李某某、蔡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某、李某、刘某某、农某某、农某某、王某某、王某、谢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施某某、孙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薛焕霞、被告人黎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朱士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宁、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代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剑闽、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韦红露、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栋、被告人农某某及其辩护人郝冰冰、被告人农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祥瑾、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蔚、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巍、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志远、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冰、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志良、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11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9月4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纠集被告人刘某、黎某等人,利用互联网QQ群的直播功能,多次策划、组织女性裸体自慰、男女性交等淫秽表演。此间,几乎于每日23时许及次日凌晨1时30分许,组织两场淫秽表演,每场表演时间约为40分钟。为组织表演,王某某通过网络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李某某、蔡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张某、刘某某、农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施某某、孙某某、汤某某等人代理销售门票,农某某纠集被告人农某某代理销售门票,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代理销售门票;刘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张某某代理销售门票;黎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代理销售门票。2016年10月底,王某某、魏某经共同商议,采取相同的方法,单独利用网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淫秽表演,王某某为此招募被告人王某某代理销售门票。在组织淫秽表演过程中,王某某负责招募表演人员,确定淫秽表演内容、支付表演人员酬金,与刘某、黎某、王某某、魏某使用表演人员的照片及挑逗、露骨的文字合成宣传广告,发送至门票销售代理QQ群内,并单独销售门票。上述被告人及其他各被告人将广告复制、更改后,从微信朋友圈、QQ群、直播平台等渠道发布,按每张人民币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或35元等价格销售门票,通过微信红包、QQ红包方式收取费用。为此,各被告人分别组织或参与组织淫秽表演十余场至数百场、销售门票数十张至数千张不等(详见明细表略)。
案发后,除刘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外,其余23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魏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代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农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农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施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详见明细表略)、在案的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926万元(详见明细表略),均予以没收。
(三)律师说法
组织淫秽表演罪,针对的是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传统的淫秽表演,类似农村赶集时的马戏团一般,搭一个帐篷进行淫秽表演,向看客收取门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组织淫秽表演罪多见于通过群聊、网络直播间等在线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传播录播的小视频、碟片等,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笔者接案以后,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案情、多次会见在押嫌疑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减轻处罚,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使委托人被认定为从犯,被从轻处罚,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取得了良好的全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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