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汪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汪某、李某甲和他人共同出资,租用南京市鼓楼区晓街3-7号919棋牌室内一处空闲面积,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无名游戏机室。被告人汪某、李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该游戏机室日常管理。2016年1月5日,民警对该无名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名,查获并扣押捕鱼机3台(每台共设8个机位)、梭哈机4台、老虎机1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共29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汪某、李某甲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欠条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甲、蔡某等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以及被告人汪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律师说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很多人第一印象不同,刑法上的“赌场”,既包括一般的赌场、赌档、棋牌室等,也包含带有赌博性质的老虎机厅、游戏室等,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网上赌场。
本案笔者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案情、多次会见在押嫌疑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等,请求减轻处罚,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使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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