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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从轻处罚!

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0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姜道强犯组织卖淫罪、黄某甲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道强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朱娟、黄霞、张丽莉、高秀、敖贤举、唐修贵、黄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祥、代理检察员寇居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道强及其辩护人张正、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林勇、被告人朱娟、被告人黄霞及其辩护人孙志远、被告人张丽莉及其辩护人陈栋、张桂宝、被告人高秀及其辩护人杨广、被告人敖贤举、被告人唐修贵及其辩护人罗巍、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赵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姜道强在本区园西路488号金陵新城饭店四楼SPA会所内组织尚某某等10余人卖淫,被告人朱娟、黄霞、张丽莉、高秀、敖贤举、唐修贵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招揽人员到该会所内嫖娼并以此获取提成,被告人黄某甲在该会所内培训卖淫人员,被告人黄某乙为收银人员,负责结算嫖资、登记每日卖淫等情况。经审查,自2015年9月份以来,该会所内共卖淫1400余次,累计获利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0万元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道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朱娟、黄霞、张丽莉、高秀、敖贤举、唐修贵、黄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另,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要求依法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列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某甲、李某甲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记帐凭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道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丽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唐修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黄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敖贤举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高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姜道强非法所得79590元、被告人张丽莉非法所得28310元、被告人朱娟非法所得25040元、被告人唐修贵非法所得16770元、被告人黄霞非法所得15260元、被告人敖贤举非法年得10050元、被告人高秀非法所得488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交国库。


(三)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与此相关的,则是协助组织卖淫罪,针对的是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犯本罪的本身就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系那个管的案件,辩护人结案以后首要的就是明确罪名,争取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笔者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案情、多次会见在押嫌疑人,提出被告人加入犯罪时间段、受他人蒙蔽参与、犯罪所得较少且愿意主动退出、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等,请求减轻处罚,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得较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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