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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发布者:孙志远刑辩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游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社区汤峰路56号勃朗特机械手店门口,因合同纠纷与杨某甲、杨某乙发生冲突,后与对方互殴,致被害人杨某甲慢性硬膜下血肿、左足骰骨折,被害人杨某乙9、10肋骨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证人游某乙、雷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就诊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三)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笔者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案情,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所谓“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索要超出常人认知的巨额赔偿,被我们予以拒绝。最后我方向法庭主动缴纳适量的赔偿金,在被害人未书面谅解的情况下得到了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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