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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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许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安成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许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须退还许XX货款46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受理费由许X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许XX转给其46000元为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从而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2、上述该46000元系许XX支付的罚款,一审未予认定错误。
许XX辩称,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X提出该46000元为其应支付的罚款没有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
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许XX与李X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李X向许XX退还手机货款4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600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XX与李X没有签订书面的手机买卖合同,但之前均做过手机生意。李X称曾是手机业务员。2017年11月12日,许XX通过转账方式向李X转款46000元,李X收到了该笔款项。之后,许XX又通过微信向李X催促发货无果后,要求李X退回该款。李X对此予以回避。
一审法院认为,许XX与李X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手机买卖合同,对许XX声称与李X电话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李X不予认可,但许XX通过转账方式向李X转款46000元是事实,李X辩称因许XX串货(未在指定的区域内销售手机)导致李X被VIVOX公司罚款3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且李X并不是销售代理商,也没有开公司或门店,只是业务员,其陈述被罚30万元,即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常理。结合许XX提交的微信信息记录裁图,可以认定许XX与李X存在供需关系。李X既不供货也不退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许XX要求李X从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原告许XX货款46000元;并从2018年7月18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许XX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李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李X提供的证据即11月异动率罚款明细,没有被上诉人许XX的签字,无出具单位的印章,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涉案46000元系支付了罚款的事实,且许XX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对被上诉人许XX于2017年11月12日通过银行转帐汇付其46000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只是提出因许XX存在串货(即未在指定的区域内销售手机),导致其被VIVOX公司罚款30万元,该46000元款项属于许XX应支付给其的罚款,但李X未能提供足信的证据证实该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李X与许XX未签订书面的手机买卖合同,但许XX通过转账方式向李X转款46000元是事实,且双方之前存在过手机交易行为,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供需关系,李X既不供货也不退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李X上诉提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46000元系许XX支付罚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安成律师,联系电话:18975414797。男,常宁人,法学本科,学士,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