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雷XX因与被上诉人关XX、原审被告常宁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雷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雷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安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