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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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发布者:吴安成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944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3年,郑X与龚X因一同在广东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102日生婚生长女儿郑X120091011日生婚生次女郑X2201324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X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并于2007423日生小孩郑X3。郑X在受欺骗而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小孩郑X3出生后就一直抚养非亲生子郑X3,直到龚X于20184月起诉离婚时,郑X方才获知真相。随后,郑X于2018714日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小孩郑X3确非郑X亲生子。龚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小孩,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龚X曾已于2018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感情亦没有任何改善。并且郑X与龚X早就于20177月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以上,现又因龚X与他人通奸事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鉴于此,郑X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该离婚案不同于其他一般离婚案,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在婚后又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小孩。又基于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案被告就已经起诉过离婚。本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离婚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在双方离婚之后如何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本律师经法律检索,查阅大量案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离婚之后,女方应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还应一次性支付受欺骗的全部抚养费。本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依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对无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本案经本律师代理,并经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文号:(2020)湘1123民初431号),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预期。

吴安成律师,男,常宁人,法学本科,学士,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10年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1430420********35 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