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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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某公司与中机(新乡)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森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7日 1318人看过 举报

2019-04-17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料输送系统供货和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约定:关于被告承包第三人新乡某公司项目所需的物料输送系统设备由原告进行供货,合同总价款为76万元;约定了设备交付方式、保险、货款支付方式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已全部履行合同中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第三人未向其付款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432000元。据调查,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第三人早已投入正常运转。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

3、建议或意见:合同案件中双方往来的资料一定要保存好,在诉讼中这些证据很关键。

张森,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法学院毕业后即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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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8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