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律师
张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森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2017年5月31日原告认购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二七区××、××东的绿地滨湖国际城XX项目的5套公寓,交纳了房屋保留金。2018年7月3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套公寓的合同编号分别为180××××2498、180××××2519、180××××2578、180××××2599、180××××2661,原告于当日交齐了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计XXX元,被告分别出具了5套公寓的付款收据及维修基金收据。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5月30日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2020年5月20日被告发函告知延期交房,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原告予以理解,根据疫情防控态势,被告最晚应于2020年8月30日交付房屋,因被告迟迟不通知交付,为此原告前往项目地查看,发现该项目至今主体都未完工且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短期根本无法达到符合交付条件。根据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全部已付款5%的违约金,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2、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中约定有买受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即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现依该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180××××2498、180××××2519、180××××2578、180××××2599、180××××266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逾期交房而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XX元元和违约金120824元。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维修基金16603元的退款事宜。同时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注销上述房屋的合同备案手续。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注意开发商是够具有预售资质并查看其证件,另外应时刻注意房屋的建设进度,如果发生逾期等其他违约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后期发生纠纷后使用。

张森,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法学院毕业后即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