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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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森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150人看过 举报

2018-12-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基本案情:2017年5月,患者原告,男,53岁,以绞伤至左大腿、左膝部疼痛、渗血、活动受限3小时为主诉入被告某市人民医院,经过体格检查、专科检查、辅助检查后初步诊断为:1、左髌骨开放性骨折伴股四头肌腱断裂;2、左大腿撕裂伴坐骨神经损伤。然后该院医生实施手术:左大腿撕裂伤血管、神经探查、清创缝合术,左髌骨开放性骨折切腹内固定术,肌腱修复术。手术后,患者一直向主治医生反馈说左腿疼痛,难以忍受,医生对此却未做任何医学检查,只说是术后正常疼痛反应,过几天就好,原告及家属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一直依照医嘱住院治疗,每天都向医生反馈腿部疼痛,医生均未理睬,直至入院第七天(2017年5月14日)时,患者左大腿严重肿胀,颜色发紫,伤情严重,于是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转院,2017年5月14日16:49以“左下肢外伤术后一周”为主诉转院至郑州某医院,经相关检查后得出“1.左股动脉损伤2.左小腿缺血性肌肉坏死3.左小腿广泛血栓形成4.左下肢外伤术后5.左髌骨骨折术后”的诊断证明。此时,因为被告的漏诊、误诊导致左腿动脉坏死,血栓形成,患者左腿脚趾也因此坏死而被截肢。综上可知,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因漏诊贻误病情,并在患者及家属术后反馈病情后依然未做专业上的医学检查及对症治疗义务,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有过错并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及存在因果关系。

3、在医疗纠纷案件,赔偿项目较多,对于期间产生的费用,一定要留好票据。

张森,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法学院毕业后即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
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1410120********81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