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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云阳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作者:任微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次举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篇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2022年度)之十九:胡某某与云阳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胡某某因车祸致手部受伤于2019年4月2日入住被告云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胡某某住院期间,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进行了左第2、3、4、5指挫裂伤伤口探查、清创缝合术、左第2、3指伸肌腱断裂肌腱吻合术、石膏托固定术。胡某某住院治疗28天,于2019年4月30日出院。

??2021年2月1日,胡某某因左手掌疼痛伴渗液前往云阳县某骨科医院就诊,云阳县某骨科医院诊断发现可扪及内组织内有异物,随后以“左手掌骨髓炎”收入住院治疗。当日,云阳某骨科医院遂对胡某某行清创探查和异物取出术。手术记录记载:“沿手背第3、4掌骨间纵行做一小切口约75px,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扪及异物方向,逐层切开,见异物为一约1.5*20px透明胶质碎片,将其取出”。胡某某于2021年2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6天,胡某某在云阳某骨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844.37元。

??之后,胡某某将云阳县某医院起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阳法院),请求判令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胡某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904.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一审诉讼中,胡某某向云阳法院提出申请:1.对胡某某在2019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到云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鉴定;2.对胡某某在2021年2月1日在云阳某骨科医院作“左手掌内异物取出术”取出的异物与胡某某在2019年4月2日在云阳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漏诊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云阳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5月5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其鉴定意见为:重庆市云阳县某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胡某某在云阳县某骨科医院行二次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胡某某为此交纳鉴定费8250元。

??2021年6月16日,云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7636.01元;二、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某某与云阳县某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胡某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支持,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过低。云阳县某医院上诉认为案涉所谓的异物没有找到,鉴定结论不客观,纯属主观推断,毫无根据,另外认为一审判决支持的误工费过高,且不应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

??市二中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胡某某生活较为困难,且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若采取诉讼方式结案,一是耗费时间较长,二是可能会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既不利于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又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故启动诉中调解程序,将该案交由该院民事审判退休法官、“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兰光华同志先行调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云阳县某医院处治疗,因云阳县某医院的过错导致异物存留胡某某手掌内,致使胡某某再次手术,对于给胡某某造成的损失,云阳县某医院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前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当以侵害生命权或者侵害健康权导致受害人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为前提。本案中,云阳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胡某某伤残,故胡某某要求云阳县某医院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

??调解过程

??1.单独交流,掌握诉求

??兰光华同志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求后,考虑到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和胡某某生活较为困难等因素,决定采用电话单向调解的方式,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在没有顾忌的情况下畅所欲言,掌握双方对解决纠纷的真实想法和心理预期,同时也避免了给胡某某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2.建立信任,找准症结

??双方当事人最初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均认为自己的上诉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兰光华同志结合自己曾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的丰富经历,推心置腹地为当事人考虑问题,交心谈心,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耐心细致地为双方释法明理,逐条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让双方放下争执,心平气和地商讨调解解决纠纷的事宜。

??3.双管齐下,多元解纷

??之后,为促成双方尽快就调解事宜达成一致,兰光华同志又联系承办法官、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发动大家共同来做调解工作,多次对双方进行正面引导、利弊分析、耐心解释。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采用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在兰光华同志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宜达成一致。

??之后,胡某某和云阳县某医院分别于2022年8月9日、8月10日向市二中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2年8月16日,云阳县某医院向胡某某一次性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636元。2022年8月17日,市二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双方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市二中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建好“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诉源治理,通过“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化解,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多元解纷消弭潜在纠纷,促进案结事了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和人民法官、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让对立情绪严重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愿,切实化解了矛盾,消弭了诉讼可能造成的再审、信访等潜在纠纷和风险,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在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方面的巨大潜力。

??2.司法为民降低诉讼成本,切实为民解忧

??本案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等客观情况,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运用电话调解、网络确认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权益兑现等待时间,让困难群众早日拿到了赔偿款,切实解决了群众的忧心事、烦心事。

??3.全程普法缓解医患关系,促进行业发展

??本案中,“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驻院调解员将普法宣传融入到调解的全过程中,让双方对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了更加深入和清醒的认识,缓解了医患关系,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改进相关工作,促进了当地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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