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患者某甲因更换心脏起搏器入某医院,入院后,经过一系列检查,诊断为起搏器电池耗竭,于2015年9月进行单腔永久起搏器置换术。患者术后7日拆线,在患者仍存在感染、病情不稳定的情况下,医院医嘱因无床位,病情稳定可回家休养,定期复查。
出院后第三天,患者发烧38.5℃,经输液治疗无效,紧急送至某医院急诊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排尿不畅、痰多,吸痰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5天后患者去世。死亡原因为感染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家属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找到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任微律师,经过分析病历,任微律师认为病历中并未发现起搏器耗电衰竭,在感染未能得到控制的情况下急于让患者出院,局部皮肤感染未能及时切开引流,发生意识障碍后没有及时进行头部ct检查,排除脑出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鉴定,认定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不充分、起搏器电量衰竭没有依据、未考虑到血行感染的风险,未能及时会诊,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家属获得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