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6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某、王某因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秦淮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2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陈某、王某及其辩护人,秦淮区征收办及其辩护人贾波律师出席本次庭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王某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不合法;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判令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秦淮区征收办答辩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其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宁秦府征字(2014年第3号)0552《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秦淮区征收办具有与再审申请人陈某、王某签订《补偿协议》的职权。
《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在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采用摇号方式选定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案涉地块评估机构,符合上述规定。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考虑涉案房屋的结构等级、房屋所在层次、朝向、面积及区位级别等因素后出具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陈某、王某未对该报告申请复核。在该评估报告基础上,秦淮区征收办与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面积为观门口86号房屋的有证面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713249元,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等各项补助费用93013元。该《补偿协议》经陈某签字、捺印及秦淮区征收办盖章。后陈某签订了同意房屋拆除认可单及交房拆除联系单。该《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补偿协议》内容,协议双方就观门口86号房屋的有证面积约定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补偿事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陈某与秦淮区征收办于2016年8月20日就观门口86号无证房屋达成补偿意见。由于陈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补偿协议》违法。原审法院认为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王某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陈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