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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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贾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闻某,居住地四川省××镇××号。2011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4月30日被释放。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滁州市公安局某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滁州市某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某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滁州市某谯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王某、闻某、江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新的事实,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二次,于2014年6月12日、6月16日、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某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马小,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袁月、刘鹏,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玉凤,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继兵,被告人闻某及其辩护人贾波,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严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朱荣奎(已判决)到滁州市某谯区沙河镇新塘村4栋楼下,窃取被害人郭某的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50元。

2、2013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朱荣奎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城,窃取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商城29号楼与30号某经依法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400元。

3、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闻某、朱荣奎到滁州市某谯区沙河镇新塘村,罗某、邵某在新塘新农村2栋楼下窃取被害人程某能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闻某、朱荣奎在新塘幸福商贸城17号楼西侧路边窃取被害人何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4590元、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370元。

4、2013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王某到滁州市来安县110指挥中心工地,窃取被害人胡某甲停放在工地车棚内劲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后又至来安县新安镇新农村窃取被害人张某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劲驰铃木摩托车价值3000元、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5670元。

5、2013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到滁州市“天逸华府”桂园北门,窃取被害人黎某的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刘某将该车骑回某京。罗某、邵某又在“某蟠东苑”小区24栋楼下窃取被害人杨某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所得赃款被三人均分。经依法鉴定,被盗豪爵摩托车价值7680元、雅马哈摩托车价值5600元。

6、2013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王某、闻某到滁州市某谯区新交通驾校院内,窃取被害人贲某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被害人怀某的五羊本田架子摩托车一辆、被害人陈某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所得赃款被五人均分。经依法鉴定,被盗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4400元、五羊本田架子摩托车价值5600元、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4490元。

7、2013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王某、闻某到滁州市全椒县儒林安置房拆迁第一指挥部门前,窃取被害人王某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由闻某将该车骑回某京;其他四人又在全椒县“城市花园”小区4幢楼下窃取被害人姚某的黑色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由刘某将该车骑回某京;然后余下三人在“邻家便利超市”门前窃取被害人朱某的新大洲本田架子式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3780元、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030元、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4400元。

8、2013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邵某、王某到滁州市“菱溪苑”小区,窃取被害人胡某乙的豪爵铃木踏板摩托车一辆;后三人又到滁州广本亚夏汽车4S店院内,窃取被害人郁某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的豪爵铃木摩托车价值4900元、雅马哈摩托车价值3780元。

9、2013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闻某、江某到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界首村一施工工地,窃取被害人盛某的红色豪爵弯梁摩托车一辆,并将该车停放在某京市建邺区虹苑五村7幢5单元楼下,后被追回。经依法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

10、2013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闻某、江某到滁州市某谯区乌衣镇“桂香园”小区,窃取被害人贺某停放在门前水泥路边的橘黄色本田牌架子摩托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40元。

综上,被告人罗某和邵某盗窃价值为73170元;被告人刘某盗窃价值为56050元;被告人王某盗窃价值为46050元;被告人闻某盗窃价值为42710元;被告人江某盗窃价值为764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处扣押60元、头盔1个、金属棒7个、起子4把、笔记本1个、T型起子2个、摩托车1辆;从被告人邵某处扣押2710元、头盔1个、金属棒4个等;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2371元;从被告人闻某处扣押3660元;从被告人江某处扣押5447元;扣押闻某、江某盗窃盛某的豪爵弯梁摩托车,并返还给盛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王某、闻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罗某、邵某、刘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闻某、江某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刘某、王某、闻某、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江苏圣典(六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2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六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9********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