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南京S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JT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T公司)、GQ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Q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S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JT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被上诉人GQ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JT公司与GQ公司负担。
S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S公司与JT公司签订的牵引车买卖合同和半挂车买卖合同;2.JT公司退还S公司已支付的10373576.5元;3.GQ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JT公司与GQ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南京S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041元,鉴定费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041元,由南京S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由南京S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南京JT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S公司于判决法律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JT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对司法鉴定意见应作何认定;2.起步气压在本案所涉车辆中应作何认定;3.二审中S公司认为JT公司与GQ公司未交付相关随车资料以及车辆存在“早产”情形,并认为案涉车辆是不合格伪劣产品,是否应在二审中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S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41元,由南京S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