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宙律师
梁广宙律师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黎XX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广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7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三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XX、黎XX、陈XX、陈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四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黎XX、陈XX、陈XX及各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XX经香港中XX公司介绍,得知外号“阿X1”(另案处理)有一批从香港走私进境的冻品需要找个地方靠岸上货接运。李XX和“阿X1”联系后找到被告人黎XX,要黎XX找一个安全隐蔽的河岸让走私船只靠岸卸货,并找几个人“看水”。黎XX找了被告人陈XX、陈XX“看水”,确定在南沙区接运走私冻品。
李XX收到“阿X1”接运通知后,7月19日下午,李XX伙同黎XX等人前往上货地点,李XX乘坐陈XX租的快艇,到外围海域接应“阿X1”,并安排黎XX与陈XX将用于从走私船上装卸走私冻品的吊车(粤A×××××)和两台货车(晋M×××××、豫R×××××)引到上货地点,黎XX和陈XX就去附近路口“看水”,陈XX则留在上货地点协调车辆通行等事项。7月20日5时许,李XX接应“阿X1”和装载走私冻品的货船“粤惠州货2855”到了上货地点,李XX指挥吊车把“粤惠州货2855”上的冻品卸到货车上。卸货过程中上述被告人被现场抓获,现场查扣走私货船“粤惠州货2855”一艘及冻凤爪54.492吨。经鉴定,查扣的54.492吨冻凤爪,产地为巴西,不属于疫区产品,是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
为证实上述事实,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黎XX、陈XX、陈XX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黎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上述被告人判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X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2.李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在本案行为未完成就被抓获,且未获得违法所得,没有实际造成违法后果。3.本案的走私冻品被查获,未流入市场,且走私物品来自于非疫区,对我国公共安全不会造成危害。4.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请求对李XX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黎XX第一次参与走私冻品、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罚。2.黎XX是从犯,且该批冻品在尚未销售前已被查获,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3.黎XX是初犯。4.对黎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不持异议。陈XX的供述一直都是在上货地点指挥协调车辆进入,从来没有前往外围进行“看水”工作。指控陈XX参与“看水”工作,不符合客观事实。2.陈XX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陈XX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黎XX没有明确告知陈XX是走私犯罪,其对李XX、黎XX的犯罪过程不知情,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弱。综上,请求对陈XX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不持异议。2.陈XX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3.陈XX是从犯,应减轻处罚。4.陈XX在被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5.陈XX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陈XX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XX经香港中XX公司介绍,得知外号“阿X1”(另案处理)有一批从香港走私进境的冻品需要找个地方靠岸上货接运。李XX和“阿X1”联系后找到被告人黎XX,要黎XX找一个安全隐蔽的河岸让走私船只靠岸卸货,并找几个人“看水”。黎XX找了被告人陈XX、陈XX“看水”,确定在南沙区接运走私冻品。
李XX收到“阿X1”接运通知后,7月19日下午,李XX伙同黎XX等人前往上货地点,李XX乘坐陈XX租的快艇,到外围海域接应“阿X1”,并安排黎XX与陈XX将用于从走私船上装卸走私冻品的吊车(粤A×××××)和两台货车(晋M×××××、豫R×××××)引到上货地点,黎XX就去附近路口“看水”,陈XX则留在上货地点协调车辆通行等事项。7月20日5时许,李XX接应“阿X1”和装载走私冻品的货船“粤惠州货2855”到了上货地点,李XX指挥吊车把“粤惠州货2855”上的冻品卸到货车上。卸货过程中上述被告人被现场抓获,现场查扣走私货船“粤惠州货2855”一艘及冻凤爪54.492吨。经鉴定,查扣的54.492吨冻凤爪,产地为巴西,是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不属于疫区产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黎XX、陈XX、李XX、陈XX于2019年7月20日被抓获。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粤惠州货2855”船、冻品54.492吨、黎XX手机2台、陈XX、陈XX手机各一台进行了扣押。
4.广东XX厂称重单、广州XX公司存货卡、进仓单、罚没财物入库清点表,证实缴获货物数量。
5.被告人黎XX、李XX、陈XX、陈XX个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四人身份情况。
6.关于“粤惠州货2855”船调查情况的说明,内容是“粤惠州货2855”的船籍资料显示该船为水泥船,所有人为博罗县XX公司,船舶经营者为惠州市XX公司。经调查博罗县XX公司已注销,丰XX公司称“粤惠州货2855”船于2009年按照广东省拆解水泥船的统一要求已拆解。
7.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查获地点说明》,证实本案查获地点南沙区龙穴岛鸡抱沙东XX围海堤所在位置属于内海范围。
8.证人陈X提供的手机里微信二维码收到4000元的照片,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7时许,陈X签认是其通过微信扫码收到的吊车费用。
9.李XX、黎XX签认海图,证实接收走私冻品地点位于龙穴岛鸡抱沙附近。
10.陈X、陈XX签认手机内容资料,证实陈XX帮黎XX用微信支付吊车费4000元给陈X。
11.涉案船只(粤惠州货2855)、卸货吊车照片,经李XX、张X1、陈XX签认,证实本案的走私犯罪工具。
12.查获冻品照片,经李XX、黎XX、陈XX签认,证实是本案走私货物。
13.粤K×××××小汽车照片,黎XX签认是其本人驾驶的车辆。
14.粤A×××××小汽车照片,陈XX签认是其在龙穴岛用来“看风”时使用的车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彭X证言,证实201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朋友陈XX的电话,说有台吊车要到其耕鱼塘那边的东XX海堤边去,但是因为路太烂了,不好走,让其帮忙带过去的事实。
2.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9年7月20日凌晨30分许,其和罗X按老板要求接货准备运往东莞市城冷库。其驾驶的是车牌号为晋M×××××的拖挂车,满载46吨,早上大概装了30吨,运输的是冻鸡爪。运费是老板跟客户交接的,其不清楚。
3.证人罗X证言,证实2019年7月20日0时前后,其和刘X按老板要求接货准备运往东莞市城冷库。其当晚驾驶的是车牌号为豫R×××××高栏拖挂车,其不知道装的是什么货物,只知道是冻品,不知道货物的来源,也没有任何的手续交接。
4.证人陈X证言,证实7月19日晚其按老板要求开吊车到海堤边卸货的事实。
陈X辨认出李XX、黎XX、张X1。
5.证人张X1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9日下午其接到李XX电话,要求其晚上到南沙装卸船上货物。其当时装了30多袋冻鸡爪上车,船上大概还剩10袋,估计共装了40多袋冻鸡爪,每一袋大概有几百斤。其不知道船上的货物是哪里来的、是谁的、要运到什么地方去。黎XX、李XX安排了两个人把风。
张X1辨认出李XX。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我让黎XX到番禺区接我和张X1,同时要他帮忙找3个负责看水的人,并且要他们看到公安或政府执法车辆过来就通知我。到了20日凌晨1时许,有两辆货车和一辆吊车开到要停船的位置,这些车辆是我让看水的人员接引过来的。运冻品的船在外围海域,不知道怎么进到我们找的这个河道,我让陈XX找了一条快艇,我乘快艇到外围海域接应送冻鸡船只,“阿X1”告诉我到外围海域拐弯到没有灯光的地等着,会有一艘快艇带着一艘货船过来,我在那一带转悠寻找,大概等了三个多小时,也就是20日5时许才接到他们,我乘坐的快艇在前面带着,他们的船在后面跟着,过了一会就到了我们事先找到的停船地点,也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地方,之后我和张X1就上了货船帮忙卸货,大概卸了一大部分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从来没有和“阿X1”见过面,香港有专门做这样的业务的中介公司,这些中介公司把我的联系方式给了“阿X1”,然后阿X1就单独和我联系,也就是他给我打电话联系。我负责和阿X1联系,把货船从外围海域接到事先找好的停靠点,张X1负责在货船上给吊机挂钩帮忙卸货,黎XX负责找卸货的地点,找看水的人员负责看水。
李XX辨认出张X1、黎XX、陈XX。
2.被告人黎XX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李XX给我电话,说有批从香港走私过来的冻品可以发货到龙穴岛了,让我开车接他到货船靠岸的地方接货,并让我找人帮他望风,于是我就开着自己的车到市桥接到他,当时跟他在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个年轻男子,但是我不认识,然后我就带着他们到了龙穴岛东XX,在海堤上准备找一个水深的地方好让货船靠岸,在车上的时候,李XX接到一个电话,然后他就告诉我和另外一名男子说货船要大概5点多才能到岸。我吃完饭后就独自一人去给车加油,之后的事情我不知道。然后我就到了我被抓获的地方帮助李XX望风。再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知道李XX运输的物品是走私的冻品,李XX和我说过,货物是从香港来的,冻品里有冻鸡爪之类的东西,具体重量我不知道。我望风的地方离货船靠岸的地方大概有7公里左右。望风就是在到岸边的必经路口守望,查看是否有公安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执法车辆过来,如果发现有公安车辆过来就立马用他给我使用的手机打他的电话将情况报告给他,并且让我将他安排的货车和吊车带到三涌桥那里,然后司机自己开车到海堤。另外,三个人望风也没有具体安排。我共接应了两辆有围栏的大货车,还有一台吊机。
黎XX辨认出李XX、陈XX、张X1。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7月19日约22时,黎XX打电话告诉我今晚可能有货要上,让我联系一艘快艇给货船带路,然后去给货车司机带下路。凌晨0时左右,我联系了一艘快艇在东XX等,我当时看到已经有一辆吊车在等着了。当时是我第一次见到李XX,然后我跟李XX跟快艇驾驶员出去航道看看水路,看货船是否能开进来,然后回来之后放下我,李XX和快艇驾驶员又开快艇出去给货船带路。凌晨l时左右,黎XX打电话告知我货车已经到龙穴岛三涌尾,让我带货车司机进去。于是,我叫上同在龙穴岛耕鱼塘的彭X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到东XX一河堤附近等候。凌晨3时许,黎XX通知我已经有两辆车到了三涌尾,要我们去带路。凌晨5时许,车到达东XX一河堤边,大概半个小时过后,有一辆大货船靠岸了,我在旁边看到有一艘快艇靠近货船并接走了两三个人。货船上有两名男子负责把吊车的铁钩勾住货物,一名男子操作吊车把货物从货船上吊到货车车厢上,两名货车司机就在货车驾驶室上休息,因为我和彭X还没到时间回去收虾笼,所以在旁看着。大概过了一个小时,货车都装满货物,货车刚走不远,就有民警到现场将我们控制。
刚开始我不知道货船上装的是什么货物,问黎XX,他说不方便透露,我便不再追问了。货船一开始卸货,帆布一揭开,有一盒包装盒破烂散出来的冻鸡爪是当场大家都看得到的,我就看到船上的货物是冻鸡爪了。
陈XX辨认出李XX、张X1、黎XX。
4.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7月19日早上,我因为没事做,而我又知道我老表“阿X2”这段时间应该是正在做走私冻品的生意,所以就打电话约他出来喝茶,并想问问他有没有什么工作介绍。他当时就说有的话就打电话给我,并说开车去的话就1200元人民币一次,不开车的话就500元人民币一次。我问他(走私的)的是什么东西,他说应该是冻品。至当天晚上约21时许,“阿X2”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开车到凫洲大桥的桥头处。大概至晚上22时许,我到了凫洲大桥桥头的时候,看到已经有三辆小车在那边等着了,“阿X2”和另外两辆车的司机在聊天,还有一个人在其中一辆车的车尾处。我当时就走了过去“阿X2”处,“阿坤”叫我到龙穴岛粮仓的路段处把风,于是我就开车往龙穴岛粮仓路段去转了。快到凌晨的时候,“阿X2”又让我到龙穴派出所附近去把风,于是我又开车过去龙穴派出所附近的路边去了。但是后来就没再有安排,直到早上,微信群内有人叫我去核实一下一台面包车的情况,当我开车至粮仓那条路的红绿灯位置时,就被民警抓获了。
陈XX辨认出黎XX。
(三)鉴定意见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XX公司鉴定书,证实涉案冻凤爪为54.492吨,该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肉类产品(产地不属于疫区)。
(四)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证实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对涉案的“粤惠州货2855”船进行了勘查。
(五)电子数据
穗公网勘(2019)6460-6465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扣押陈XX、陈XX、黎XX等人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提取以上手机存有的电子数据,将其刻录到卷标名为“穗公网勘(2019)6460-6465号”刻录光盘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黎XX、陈XX、陈XX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黎XX、陈XX、陈XX负责在内海接货,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粤惠州货2855”船一艘是走私犯罪工具,扣押的冻肉类食品一批是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黎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粤惠州货2855”船一艘、走私冻肉类食品一批,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梁广宙律师,联系方式:13928787639,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