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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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广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XX、一审1365号案第三人、一审1393号案被告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767、16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姜XX存在严重旷工问题。根据XX公司提供的相关邮件、公证书,可以证实姜XX是自行离开XX公司。根据XX公司与姜XX于2014年1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姜XX于2015年3月7日前已离开XX公司,成立了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独资公司,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姜XX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姜XX成立的公司业务范围与XX公司业务范围高度吻合,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有关姜XX离职期间,XX公司还支付部分工资及为其购买社保问题。有很多姜XX的客户订单在其离开后还没收完货款,XX公司要靠其收回货款,而且还希望其返回公司不要带走客户。法院不应该以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公司损失而采取柔性策略挽留重要员工的措施推定为员工没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据此,XX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XX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XX公司解除与姜XX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XX公司主张姜XX从2014年9月16日起开始旷工,并提供了邮件等证据证明姜XX有意离开XX公司自己创业,并提供了工商登记成立证明姜XX已经在外成立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经查,姜XX作为XX公司的外贸业务主管,没有工作时间限制,也不用考勤,但必须每天到公司上班。XX公司在直至2015年7月17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的10个月时间里,均未就姜XX所谓的旷工问题作出任何的催告和处罚,反而在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除仍然向姜XX发放部分工资并为其购买社保外,还向姜XX发放了业务提成共计348974元。XX公司亦确认,由于姜XX在该段时间仍有为XX公司追收货款,其在该段时间内仍然向姜XX发放工资和提成。由此可见,姜XX2014年9月16日后仍然有为XX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XX公司发放的相应劳动报酬。同时,XX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姜XX存在对外散布有损XX公司名誉和形象谣言,以及转走其客户订单,致使其形象和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因此,二审认定XX公司解除与姜XX劳动关系违法,判决XX公司向姜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梁广宙律师,联系方式:13928787639,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