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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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陈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广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冯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6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上诉人冯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占并立即返还上诉人的房屋;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本案原审中诉请为被上诉人停止侵占并立即返还房屋,并未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与该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关;二、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三、原审法院以“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四、上诉人具备起诉的所有条件,理应为原审法院受理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XX以陈XX侵占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自建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因涉案房屋的第二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故在无法认定涉案建筑物权属的情况下,冯XX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驳回冯XX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梁广宙律师,联系方式:13928787639,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