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广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由单位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案李X在工作中操作机器设备时受伤,申报安全事故的责任在XX公司,其未提交有关李X工伤为非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根据《工伤认定书》的认定,李X是在上班时间生产过程中操作烫金机器时被机器压伤,排除其他事故伤害的可能,据此也足以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三)根据我省司法审判的一贯处理原则,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并评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均予以支持。据此,李X请求依法予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