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15955866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一位六旬老人因工受伤的维权之道(转载)

发布者:罗小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5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般说来,在建筑工地务工中,身体受伤致残,理应获得相关的工伤补偿。

但受伤的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而且,他与建筑工地承包商既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在该工地从事工作的工作证、制服、出入证等直接证据,当建筑工地承包商拒付这一补偿时,他该怎么办?

现年62岁的彭xx(化名)就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幸好,在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的帮助下,几经周折,他还是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款。

60岁以上不适工伤处理

“彭xx来到律师事务所求助的时候,手绑着纱布,脸上写满了手术的痛苦、医疗费缺失的担忧和索赔无门的憔悴。”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尹x英介绍说,当时,老人情绪颇为激动,向她们诉说了受伤的过程,以及受伤后工地老板的冷漠。

中年丧偶的彭xx,长期一人在工地上从事建筑行业,靠着在一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从事苦力活,维持生计。然而,他在一次清理搅拌机残渣时,另一不知情的同事拉通了电闸,不幸的事随之发生!彭xx当场被电击晕,右手被搅拌机搅得血肉模糊!

事 发后,该工地负责人把彭xx送到长沙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工地承包商委托包工头给彭xx送来抢救的医疗费用,包工头承担了第一次手术花费的医疗费用 3万元。但是,按照医生的诊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彭xx的右手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并且最紧急的是,彭xx的右手急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手术,而此时工 地承包商不再愿意为彭xx支付任何费用。在长沙举目无亲的彭xx没有继续手术的费用,没有康复治疗的费用,多次找工地承包方索要无果。

彭xx和工地承包商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彭xx的受伤是按照工伤程序申请赔偿处理,还是按照雇员受损提出赔偿?

经过分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彭xx已经超过了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不适合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同时为了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展,以雇员受损为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更易快速结案。

律师讲述调查取证之路

“彭xx没有任何在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的直接证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制服,也没有出入证等。”尹x英说,在向工地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先调查取证后索赔是关键,得先确认彭xx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时的工作所属等。

同 时,确定最后的赔偿义务主体,也是本案进行调解或通过诉讼索赔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按照建筑发包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工地上受伤,由工地的直接承包商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承包商不具有承包资质,则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工程总承包商把该工程发包给另一个承包商,还要查看另一个承包商是否具有 承包资质、是否能够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尹x英和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一名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当 天下午,就赶往彭xx发生事故所在的工地,找到该工程的总承包商,确认彭xx从事的是外墙内保温工作,这部分工程是由长沙一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过工商登记 档案查询,该建筑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登记注册的公司,而且该公司在该工地承包的工程事项属于其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彭xx就是在该建筑有限公司直接 组织下进行施工的。

据此,彭xx受伤最终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就是该建筑有限公司。

因 为彭xx缺乏受伤事实的直接证据,这个时候,证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们在与彭xx的两个工友见面约谈后,对彭xx通过什么途径来工地上班、什么时候来上班、从 事什么岗位、工资待遇怎么计算、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事实和细节,一一作了调查笔录,并要求证人提供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捺手 印。

同时,考虑到彭xx受伤的证人全部是工友,而且由于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大,一旦法院开庭 时,工友作为证人不在长沙市,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很小。为此,律师再一次赶往工地,找到对此案非常熟悉的该工程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在晓之以法,动 之以情的沟通协商后,该项目经理针对彭xx整个事故发生的事实,配合律师写了一个书面调查笔录。

至 此,彭xx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事项都已调查清楚。“如果该项目经理仅以个人名义向我们出示书面证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举证效果。”尹x英在审核相关证据 时发现了这样一个疑问,于是,她们再一次跑去工地,再一次与工地相关负责人沟通,最后拿到了一份书面的、完整的、记录着彭xx发生事故的、由工程总承包商加 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调解结案现场兑现补偿

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雇员受损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立案后,为了更顺利地促使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尹x英她们还在开庭前申请由人民法院冻结了该建筑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商处的工程结算账款。

开庭审理时,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对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述,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同时,鉴于该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被冻结,该建筑有限公司不得不在开庭后不久,主动向法院提出和彭xx调解的要求。

“这 时候的彭xx,正在等待第二次、第三次手术费用,非常急于要拿到现金。”尹x英说,她们也极其愿意促成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最大的优越性,可以让彭xx现场 拿现金去进行手术,如果不是调解结案,本案很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那么最后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彭xx二次手术的良机。

最后,该建筑有限公司补偿彭xx人民币7.5万元作为调解结案。彭xx当场拿到现金,煎熬了几个月的脸上终于有了一丝愉快的笑容,当天就去了预定的医院准备手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般说来,在建筑工地务工中,身体受伤致残,理应获得相关的工伤补偿。

但受伤的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而且,他与建筑工地承包商既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在该工地从事工作的工作证、制服、出入证等直接证据,当建筑工地承包商拒付这一补偿时,他该怎么办?

现年62岁的彭xx(化名)就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幸好,在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们的帮助下,几经周折,他还是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款。

60岁以上不适工伤处理

“彭xx来到律师事务所求助的时候,手绑着纱布,脸上写满了手术的痛苦、医疗费缺失的担忧和索赔无门的憔悴。”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尹x英介绍说,当时,老人情绪颇为激动,向她们诉说了受伤的过程,以及受伤后工地老板的冷漠。

中年丧偶的彭xx,长期一人在工地上从事建筑行业,靠着在一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从事苦力活,维持生计。然而,他在一次清理搅拌机残渣时,另一不知情的同事拉通了电闸,不幸的事随之发生!彭xx当场被电击晕,右手被搅拌机搅得血肉模糊!

事 发后,该工地负责人把彭xx送到长沙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工地承包商委托包工头给彭xx送来抢救的医疗费用,包工头承担了第一次手术花费的医疗费用 3万元。但是,按照医生的诊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彭xx的右手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并且最紧急的是,彭xx的右手急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手术,而此时工 地承包商不再愿意为彭xx支付任何费用。在长沙举目无亲的彭xx没有继续手术的费用,没有康复治疗的费用,多次找工地承包方索要无果。

彭xx和工地承包商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彭xx的受伤是按照工伤程序申请赔偿处理,还是按照雇员受损提出赔偿?

经过分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彭xx已经超过了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不适合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同时为了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展,以雇员受损为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更易快速结案。

律师讲述调查取证之路

“彭xx没有任何在该工地从事建筑工作的直接证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制服,也没有出入证等。”尹x英说,在向工地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先调查取证后索赔是关键,得先确认彭xx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时的工作所属等。

同 时,确定最后的赔偿义务主体,也是本案进行调解或通过诉讼索赔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按照建筑发包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工地上受伤,由工地的直接承包商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承包商不具有承包资质,则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工程总承包商把该工程发包给另一个承包商,还要查看另一个承包商是否具有 承包资质、是否能够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尹x英和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一名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当 天下午,就赶往彭xx发生事故所在的工地,找到该工程的总承包商,确认彭xx从事的是外墙内保温工作,这部分工程是由长沙一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过工商登记 档案查询,该建筑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登记注册的公司,而且该公司在该工地承包的工程事项属于其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彭xx就是在该建筑有限公司直接 组织下进行施工的。

据此,彭xx受伤最终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就是该建筑有限公司。

因 为彭xx缺乏受伤事实的直接证据,这个时候,证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们在与彭xx的两个工友见面约谈后,对彭xx通过什么途径来工地上班、什么时候来上班、从 事什么岗位、工资待遇怎么计算、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事实和细节,一一作了调查笔录,并要求证人提供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按捺手 印。

同时,考虑到彭xx受伤的证人全部是工友,而且由于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大,一旦法院开庭 时,工友作为证人不在长沙市,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很小。为此,律师再一次赶往工地,找到对此案非常熟悉的该工程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在晓之以法,动 之以情的沟通协商后,该项目经理针对彭xx整个事故发生的事实,配合律师写了一个书面调查笔录。

至 此,彭xx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事项都已调查清楚。“如果该项目经理仅以个人名义向我们出示书面证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举证效果。”尹x英在审核相关证据 时发现了这样一个疑问,于是,她们再一次跑去工地,再一次与工地相关负责人沟通,最后拿到了一份书面的、完整的、记录着彭xx发生事故的、由工程总承包商加 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调解结案现场兑现补偿

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雇员受损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立案后,为了更顺利地促使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尹x英她们还在开庭前申请由人民法院冻结了该建筑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商处的工程结算账款。

开庭审理时,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对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述,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同时,鉴于该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被冻结,该建筑有限公司不得不在开庭后不久,主动向法院提出和彭xx调解的要求。

“这 时候的彭xx,正在等待第二次、第三次手术费用,非常急于要拿到现金。”尹x英说,她们也极其愿意促成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最大的优越性,可以让彭xx现场 拿现金去进行手术,如果不是调解结案,本案很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那么最后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彭xx二次手术的良机。

最后,该建筑有限公司补偿彭xx人民币7.5万元作为调解结案。彭xx当场拿到现金,煎熬了几个月的脸上终于有了一丝愉快的笑容,当天就去了预定的医院准备手术。

罗小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115955866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1.9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5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952分 (优于96.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9篇 (优于98.76%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小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190 昨日访问量:11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