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小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阳X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阳X,女,196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桃洪镇。
被申请人肖生,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桃洪镇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1月9日作出。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活动中聘请湖南明法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做其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刘伟在(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名字,日期为1998年12月18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刘伟代收二审判决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19日生效。根据被申请人2010年10月18日提供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于2001年10月23日前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即该案判决书于2001年10月23日前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限为2001年11月4日至2002年11月3日止。现被申请人于2012年才申请执行,早已超过法定时限。综上申请人现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本案客观事实,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阳X
2012年5月15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阳X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阳X,女,196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桃洪镇。
被申请人肖生,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桃洪镇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1月9日作出。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活动中聘请湖南明法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做其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刘伟在(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名字,日期为1998年12月18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刘伟代收二审判决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1998)邵中民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19日生效。根据被申请人2010年10月18日提供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于2001年10月23日前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即该案判决书于2001年10月23日前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限为2001年11月4日至2002年11月3日止。现被申请人于2012年才申请执行,早已超过法定时限。综上申请人现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本案客观事实,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阳X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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