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宏全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8日 1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并不是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制定。首先制定规章制度要求经过民主程序,特别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虽然经过以上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作为依据,但在理解劳动者的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之间还是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即单位不能随意对规章制度做扩大的解释。本案中单位作为大型的正规企业,有完善的员工手册用于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动者因加班事宜与领导沟通中采取方式不太适当,单位扩大劳动者行为的性质,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并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就觉得不能理解,他的行为及目的并不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打人的通常理解,所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认为单位的解除不合法,判决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