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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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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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不考虑自身体质损伤参与度

发布者:徐宏全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1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自身腰椎间盘突出这一体质对伤情的起到了加重,出现了尿失禁的严重后果。鉴定机构做出了伤残75%的参与度,是依据外伤与自身体质之间的比例所做的鉴定。鉴定意见只是法院在处理案件作为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完全就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法规。虽然伤者的自身体质对伤残等级有影响。对伤残等级有一定的参与度,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不属于法定的减轻侵权方赔偿的情形。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不能主张按照参与度进行赔偿,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也有类似案例,明确不按照损伤参与进行伤残赔偿,指导案例对各级法院进行审判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有很多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仍然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不能起到服判息讼的效果。本案就是一审法院按照侵权方及保险公司的观点对伤残赔偿按照鉴定做出的参与度进行判决,二审中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进行了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案件判决结果让当事人感到满意,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经济、房地产等案件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尤其专长于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