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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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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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吗?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次举报

问:我丈夫何先生是某建筑企业老板,他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类型犯罪,被广东省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我委托律师会见,律师回来说我丈夫称被公安人员在看守所以外地方讯问,讯问过程中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我有个疑问,就是公安人员可以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吗?

答:关于在看守所以外地点进行讯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公安人员可以在看守所以外地点进行讯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有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