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M女士,我与老公罗先生生共同收养了一个男孩罗某某做养子,现年20岁。我老公于2022年底去世,由于我老公是某集团公司(主营建筑业、旅业、工业园)的大股东,也通过间接控股方式控制着一些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经法院判决我与罗某某是遗产管理人。但我在实际经验管理企业过程中,不仅受到来自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阻力,连养子也不知受了什么外人的蛊惑处处跟我作对。加上近几年房地产不景气,大环境经济原因等,导致企业盈利不断下滑,现在养子居然以我没能管理好企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我的遗产管理人资格,企图实际控制公司进而掏空公司。请问,作为遗产管理人如何才能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答: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的目的有三个:第一,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你管理的遗产里面除了房产、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外,最大价值的就是相关公司的股权,而股权净值或估值(会计术语:所有者权益)与企业经营好坏息息相关。又鉴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非常原则,并没有与我国公司法进行配套性规定,目前也没有专门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故存在一定的民法典与公司法如何衔接规范的法律问题。基于现代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多样化,故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持开放性态度,一般尊重公司内部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的内部自由意思自治,不会强行介入进行司法干预。故我们理解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一般应首先适用我国公司法,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地位,具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出现公司内斗、管理不畅、两个或以上遗产管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规范要听谁的,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看具体个案案件情况才能进一步给予法律意见。
若有进一步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