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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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未穷尽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能在多年后再次提出分割要求吗?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0次举报
2023-08-07

问:我是广东珠海的方女士,十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把当时的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都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都列举约定好了。离婚后也按协议约定分割处理完毕,我后来也再婚了。今年我前夫因生意失败负债累累,曾问我借钱我不肯借给他。他居然在十年后提出婚后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我当时银行存款里面的钱,说当时离婚协议里面没有约定这一块,说他还有权利分割。请问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经审阅你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未注明“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但却以尽可能穷尽列举的方式将要分割的财产进行了约定。故夫妻一方离婚后对离婚协议未明确列举的财产,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再行起诉请求分割的,我们同意目前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的意见。则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以“一并分割”为原则更符合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实际生活中,夫妻无论是登记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还是诉讼离婚中就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欠缺兜底条款的约定,也极少完全列明所有财产。此时,夫妻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再行主张分割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的财产,应从审查提出分割一方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争议财产存在、是否具有概括性分割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阻碍一并分割的客观因素以及争议财产是否实质影响离婚协议的订立等方面从严把握。不宜将此类案件简单化地一律按约定不明视为未分割来进行审理。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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