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酒类批发贸易公司的龚先生,我司与甲公司存在长期酒类批发合作关系,我司经常向甲公司采购市面上紧俏热销的各市酒类。因是多年的合作关系,故我们与甲公司一般就通过微信达成交易,然后按行规付完全款,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并为此购买运输险。2023年年初,我司照常与甲公司负责人微信下单,支付全款购买了价值50万的五粮液白酒,并购买了理赔金额为30万的运输险。哪知白酒在运输途中遇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侧翻,所运输的白酒全部毁损了。保险公司仅愿意按最高理赔金额30万赔付,余下损失我司想找出卖方赔偿,我司法务称可以引用民法典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说属于电子商务交易,收货人签收了才算货物交付,没签收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应由出卖方承担货物毁损损失。请问我司能要求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是买卖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方式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情况,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并未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则此类合同仍属于普通买卖合同,不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订立电子合同。就算商品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交付,也不能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认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故贵司希望适用民法典五百一十二条要求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若贵司执意诉讼,将存在败诉的法律风险。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