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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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通知书与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异同

作者:覃兆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9次举报



事项

协助执行通知

履行到期债权通知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其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往往配合保全裁定书使用。

是指被执行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债务的请求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发出通知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50条、第256条、第2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义务主体

被执行人以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

发出通知的要求

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灵活的方式送达给协助义务人且协助执行通知书针对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在协助单位或者个人的债权,不要求债权明确,也不要求债权是否存在法律争议。

必须直接送达给第三人且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针对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并且要求债权非常明确,不存在法律争议,还要求债权已经到期。

送达后的效力及擅自支付的后果

1、直接起到冻结债权及收入的作用。2、协助执行人擅自支付的,法院可以责令追回,若无法追回的,协助执行人在支付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3、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纪律处分。4、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1、起到通知履行的作用。2、擅自支付的,不能追回的,在已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可以组会就妨碍执行的责任。

异议期限及依据

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收到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3项

异议法律效果

执行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行为停止

注: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6.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2.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覃兆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9********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